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17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5747K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石峰路390号27幢附20号
接群众投诉,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2日对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2日23时至2024年7月12日24时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包施工的巫山县龙门街道龙江新区海城·红叶湖畔C区项目现场正在进行挡土墙浇筑,有罐车及大型机械正在作业,海城·红叶湖畔C区项目邻近巫山县海城·红叶湖畔A区(人口居住集中地区)。经调查,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13日龙某提供的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戴勇身份证复印件;
2、2024年7月13日龙某提供的海城·红叶湖畔C区项目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3、2024年7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5、2024年7月13日龙某提供的龙某身份证复印件;
6、2024年7月13日对龙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7月13日龙某提供的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任命文件复印件;
8、《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23〕15号)复印件。
证据3-8证明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和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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