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4-00060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违改字〔2024〕18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18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05
[ 发布日期 ]
2024-08-09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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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18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张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770939086XA

地址:巫山县官渡镇双桥街121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723日对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废水一体化处理设备出水口未见出水且已长青草,一体机内的池子内医疗废水未进行处理,经进一步排查发现该卫生院化粪池内有一洞口医疗废水经110型白色管道排至卫生院院墙外水沟后汇入官渡河最终汇入长江,外排污水在院墙上形成明显的流淌痕迹,同时该卫生院医疗废水一体化处理设备出水口连接的管道未接入市政管网。经调查,该卫生院医疗废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方可外排,该院对院化粪池内有一管道连接至院外的情况知情。

2024725日我队执法人员前往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继续开展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化粪池洞口连接至院墙外110型白色管道已封堵,医疗废水一体化处理设备出水口连接的管道已接入市政管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723日吴某提供的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燎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

220247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授权委托书;

42024723日吴某提供的吴某身份证复印件;

52024723日邓某提供的邓某身份证复印件;

62024723日对吴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723日对邓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4725日吴某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9《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复印件。

证据2-9证明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私设暗管排放医疗废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1020247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0证明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私设暗管整改措施已落实。

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严禁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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