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不罚〔2024〕7号
当事人姓名:吴名兵
身份证件号码:5122**********8912
住址: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街*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9日对吴名兵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杨柳村二组的弃土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吴名兵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弃土场内有4000方左右砂石、弃土,打砂设备一套,弃土场内砂石、弃土未完全覆盖,无任何环保设施设备。经调查,该弃土场占地面积约8亩,其中3亩为吴名兵本人的田地,其余5亩为吴名兵租赁的周边农户田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9日吴名兵提供的吴名兵身份证复印件;
2、吴名兵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吴名兵。
3、2024年5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4年5月9日对吴名兵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4证明所属吴名兵的弃土场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5、整改复查说明。
证据5证明吴名兵已完成整改。
吴名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7月12日向吴名兵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4〕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吴名兵于2024年7月12日向我队提交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积极整改,目前已整改完毕;二是承诺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法行为;三是目前个人经济比较困难,恳请免予行政处罚。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吴名兵系初次违法,检查后积极整改,弃土场堆放物料已转移。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吴名兵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吴名兵本应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吴名兵系初次违法,检查后积极整改,弃土场堆放物料已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吴名兵本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吴名兵应当引以为戒,堆放砂石等物料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我队将依法进行结案处理。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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