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4-0007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执罚〔2024〕10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0号

分享:
打印:
字号: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0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碧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一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ACAD6B48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龙门街道景云路21号(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64日对巫山县碧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巫山县碧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的巫山县平定河流域当阳乡场镇段河道防洪疏浚项目于2022712日已全部竣工,治理河段总长度421.43m,其中河道疏浚271.43m,河道平整150m。该项目工程申报结算金额为151247.79元,未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未编制环评文件,擅自施工作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该项目应当办理环评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64日李某提供的巫山县碧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邬一平身份证复印件;

2202464日李某提供的巫山县水利局关于巫山县平定河流域当阳乡场镇段河道防洪疏浚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巫山水利〔202270号)复印件、工程竣工移交证书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碧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320246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464日李某提供的李某身份证复印件;

5202464日李某提供的李某身份证复印件;

6202464日对李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64日对李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464日李某提供的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复印件、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防洪疏浚采砂项目业主的批复(巫山府〔202221号)复印件、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宁河等河流防洪疏浚项目有关事项的批复复印件、巫山县当阳乡人民政府关于恳请解决平定河河道清理的函(当阳府函〔202221号)、巫山县河道清淤疏浚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证据3-8证明巫山县碧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下,2022712日完成巫山县平定河流域当阳乡场镇段河道防洪疏浚项目建设。

9202464日李某提供的巫山县平定河流域当阳乡场镇段河道防洪疏浚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复印件、清淤处置物销售协议复印件;

证据9证明项目工程申报结算金额为151247.79元。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

证据10证明河道防洪疏浚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巫山县碧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478日向巫山县碧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41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巫山县碧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巫山县碧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即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巫山县碧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巫山县碧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一、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裁量等级取4;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取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裁量等级取2;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裁量等级取3;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取0;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1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零柒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8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