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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4-0007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执罚〔2024〕11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1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02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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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1

当事人名称:重庆捷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Q6NX2H

法定代表人:马建忠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4251单元90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423日在铜鼓镇葛家村对重庆捷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建设的巫山县2023铜鼓镇铜鼓片区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418日,巫山县生态环境局接到《重庆市巫山县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关于重庆捷登建设有限公司在高标准农田整治项目中违法施工的函》(巫山江南自保函〔20242号)。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423日到重庆市巫山县铜鼓镇葛家村游家坡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现场检查时重庆捷登建设有限公司正在作业,现场设备有挖机2台,打砂设备1台,露天堆放有大量砂石及加工成品容易扬尘物料,均未采取密闭、覆盖、围挡等有效防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429日重庆捷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2024423日重庆捷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巫山县2023年铜鼓镇片区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专业工程分包—葛家村》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捷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20244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重庆捷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潘某的授权委托书;

52024429日对马建忠的《调查询问笔录》;

6、重庆捷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潘某身份证复印件;

72024429日对潘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4429日重庆市巫山县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副总经理冉某身份证复印件;

92024429日对冉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4423日重庆市巫山县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巫山县2023年铜鼓镇片区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运营施工合同》复印件;

112024418日重庆市巫山县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发出的《重庆市巫山县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关于重庆捷登建设有限公司在高标准农田整治项目中违法施工的函》(巫山江南自保函〔20242号)复印件。

证据3-11证明重庆捷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露天堆放易扬尘的砂石物料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重庆捷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4524日向重庆捷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4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捷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捷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露天堆放易扬尘的砂石物料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重庆捷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捷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取0;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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