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2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巫山振兴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祖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ABYXW20B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白泉村7组366号九楼(边贸住所承诺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3日在巫山县铜鼓镇葛家村游家坡对重庆市巫山振兴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巫山县2023铜鼓镇铜鼓片区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8日,我局接到《重庆市巫山县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关于重庆捷登建设有限公司在高标准农田整治项目中违法施工的函》(巫山江南自保函〔2024〕2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23日前往重庆市巫山县铜鼓镇葛家村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发现:重庆市巫山振兴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巫山县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有建设项目《巫山县2023铜鼓镇铜鼓片区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现场正在实施工程建设活动,包含高标准农田整治、道路硬化、水池建设、采石加工活动。经鉴定,巫山县铜鼓镇葛家村游家坡(中心经纬度为109.7458、30.9760)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对重庆市巫山县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造成生态破坏。
1、2024年4月23日曾某提供的重庆市巫山振兴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付祖斌身份证复印件;
2、《巫山县2023年铜鼓镇铜鼓片区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运营施工合同》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市巫山振兴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3、2024年4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重庆市巫山振兴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曾某、冉某的授权委托书;
5、2024年4月23日曾某提供的曾某身份证复印件;
6、2024年4月28日冉某提供的冉某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4月28日对曾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4年4月28日对冉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4年4月28日曾某提供的巫山县2023年度铜鼓镇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选址合规性分析情况复印件;
10、巫山县2023年铜鼓镇铜鼓片区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预算审核报告复印件;
11、巫山县铜鼓镇葛家村游家坡(中心经纬度为109.7458、30.9760)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
12、2024年7月10日巫山县林业局出具的游家坡位于重庆市巫山县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证明;
13、2024年4月18日重庆市巫山县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发出的《重庆市巫山县江南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关于重庆捷登建设有限公司在高标准农田整治项目中违法施工的函》(巫山江南自保函〔2024〕2号)复印件。
证据3-13证明重庆市巫山振兴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破坏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重庆市巫山振兴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7月15日向重庆市巫山振兴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4〕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巫山振兴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市巫山振兴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破坏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重庆市巫山振兴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市巫山振兴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3。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取0;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2。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陆拾捌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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