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19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许慈奎
身份证号码:5112**********8933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红椿村*组*号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现场检查发现,许慈奎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许慈奎个人于巫山县庙宇镇小营村有一碎石加工厂,该碎石加工厂现场露天堆放有砂石物料,砂石物料未覆盖;现场未见降尘、除尘措施;进出道路有大量灰尘,未配备清洗池;现场有1台移动碎石机,1台固定碎石机,1台筛分机,皮带5条。碎石加工厂2024年4月开工建设,同年4月投入使用生产。该碎石加工厂未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未编制环评文件,擅自施工建设。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该项目应当办理环评报告表。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5日许慈奎提供的许慈奎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许慈奎。
2、2024年8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年9月5日许慈奎提供的关于巫山县庙宇镇小营村碎石加工厂项目建设金额的情况说明;
证据3证明该碎石加工厂总投资额为43600元整。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
证据4证明该碎石加工厂应当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5、2024年9月5日对许慈奎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2-5证明许慈奎所有的碎石加工厂未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许慈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禁止擅自开工建设。
我队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执行,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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