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4-00082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执罚〔2024〕14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4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12
[ 发布日期 ]
2024-09-12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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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4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张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770939086XA

地址:巫山县官渡镇双桥街12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723日对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废水一体化处理设备出水口未见出水且已长青草,一体机内的池子内医疗废水未进行处理,经进一步排查发现该卫生院化粪池内有一洞口医疗废水经110型白色管道排至卫生院院墙外水沟后汇入官渡河最终汇入长江,外排污水在院墙上形成明显的流淌痕迹,同时该卫生院医疗废水一体化处理设备出水口连接的管道未接入市政管网。经调查,该卫生院医疗废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方可外排,该院对院化粪池内有一管道连接至院外的情况知情。

2024725日我队执法人员前往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继续开展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化粪池洞口连接至院墙外110型白色管道已封堵,医疗废水一体化处理设备出水口连接的管道已接入市政管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723日吴某提供的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燎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

220247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授权委托书;

42024723日吴某提供的吴某身份证复印件;

52024723日邓某提供的邓某身份证复印件;

62024723日对吴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723日对邓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4725日吴某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9、《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复印件。

证据2-9证明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私设暗管排放医疗废水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1020247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0证明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私设暗管整改措施已落实。

1120248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1证明复查时,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化粪池已封堵,无医疗废水直排外环境,医疗废水一体化设备正常运行,出水口正常出水。

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88日向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41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于202489日向我队提交申辩书,述称:一是因高温导致医疗废水一体化设备故障,所以医疗废水一体化设备出水口无出水,724日已对设备进行了检修;二是院墙外110型管道无污水直接流出,管道是前期改建未拆除部分,723日下午已进行拆除封堵;三是管道未接入市政管网是因受暴雨天气影响被水冲毁断离,723日经抢修已连接市政管网;四是工作人员刚接手医院环保工作,经验不足;五是医院正在扩建,资金流动紧张,处罚会对医院正常运营带来挑战,影响医院对病患提供服务。综上,请求从轻处罚。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私设暗管排放医疗废水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在接受执法调查后主动封堵化粪池内的暗管,主动减轻医疗废水直排外环境的危害后果,且积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两个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巫山县官渡镇中心卫生院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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