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5号
当事人姓名:许慈奎
身份证号码:5112**********8933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红椿土家族乡*村*组**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30日现场检查发现,许慈奎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许慈奎个人于巫山县庙宇镇小营村有一碎石加工厂,该碎石加工厂现场露天堆放有砂石物料,砂石物料未覆盖;现场未见降尘、除尘措施;进出道路有大量灰尘,未配备清洗池;现场有1台移动碎石机,1台固定碎石机,1台筛分机,皮带5条。经调查,该碎石加工厂于2024年4月开工建设,建设项目总计投资43600元;该碎石加工厂未取得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未编制环评文件,擅自施工作业。经核查,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该项目应当办理环评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5日许慈奎提供的许慈奎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许慈奎。
2、2024年8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年9月5日对许慈奎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9月5日许慈奎提供的关于巫山县庙宇镇小营村碎石加工厂项目建设金额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复印件;
证据2-5证明许慈奎个人所有的碎石加工厂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许慈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9月5日向许慈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4〕1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许慈奎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伍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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