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20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德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87477071U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曲路田家包港司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对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对车牌号为渝F*****的柴油车进行检测过程中,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情况下,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而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00237172410081534325958),对该车辆收取50元尾气检测费。
现场检查过程中同时还发现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轻汽柴检测线1号线柴油检测线滤芯未及时更换;重柴检测线3号线不透光烟度计滤光透镜通道明显积尘;标准气体未按照标准物质保管规定放置,随意放置在检测现场;O2/N2标准气体(编号204503104,有效期至2024年1月9日)过期未张贴停用标牌;检测报告内缺少环检人工记录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1日向某提供的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方德友身份证复印件;
2、2024年10月11日向某提供的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3、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4年10月11日向某提供的向某身份证复印件;
5、2024年10月12日邓某提供的邓某身份证复印件;
6、2024年10月14日代某提供的代某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10月14日李某提供的李某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10月11日对向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9、2024年10月12日对邓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4年10月14日对代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4年10月14日对李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2、2024年10月18日李某提供的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0月8日检测车牌号为渝F*****的柴油车的监控视频;
13、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车牌号为渝F*****的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验合格报告。
证据3-13证明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车牌号为渝F*****的柴油车进行检验时,未严格执行《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出具了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
14、2024年10月18日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收费说明。
证据14证明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车牌号为渝F*****的车辆收取50元每辆的尾气检测费用,违法所得为50元。
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队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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