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7号
当事人名称:李少平
身份证号码:5122**********0039
住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号*单元*
职务: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对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对车牌号为渝F*****的柴油车进行检测过程中,在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情况下,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而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编号500237172410081534325958),对该车辆收取50元尾气检测费。
李少平作为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1日向某提供的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方德友身份证复印件;
2、2024年10月11日向某提供的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复印件;
3、2024年10月14日李少平提供的李少平身份证复印件;
4、2024年10月21日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公司实际负责人情况说明。
证据1-4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李少平为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024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6、2024年10月11日向某提供的向某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10月12日邓某提供的邓某身份证复印件;
8、2024年10月14日代某提供的代某身份证复印件;
9、2024年10月11日对向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4年10月12日对邓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4年10月14日对代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12、2024年10月14日对李少平的《调查询问笔录》;
13、2024年10月18日李少平提供的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0月8日检测车牌号为渝F*****的柴油车的监控视频;
14、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车牌号为渝F*****的柴油车排气污染物检验合格报告。
证据5-14证明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车牌号为渝F*****的柴油车进行检验时,未严格执行《柴油车污染物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的规定,出具了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
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第二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0月21日向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少平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4〕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李少平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在检测过程中对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李少平作为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少平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和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巫山县平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李少平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一、个性裁量因子:1、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情况: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适用不准确,造成结果判定错误,裁量等级取1;2、涉嫌机动车数量:1辆,裁量等级取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情况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取-2;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2。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四)为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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