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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4-00099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执罚〔2024〕18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8号
[ 成文日期 ]
2024-11-14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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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8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天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万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71767584B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巫峡路251号平街一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108日,我队执法人员协同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对巫山县天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苟家坪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108日,受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苟家坪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开展现场检测。检测发现你单位加油站储油罐区排放管压力/真空阀的管道连接法兰处存在油气泄漏。根据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101000390)显示,排放管压力/真空阀(关闭)管道连接法兰处泄漏浓度为34237.0 µmol/mol,油气泄漏值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5.5条“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丙烷为校准气体)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 500 µmol/mol”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1022日田某提供的巫山县天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纪万定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天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2202410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现场勘察平面图》;

320241022日对田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101000390);

520241022日田某提供的巫山县天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

620241022日田某提供的田某身份证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820241022日田某提供的加油站(日)审核检查标准复印件、应急演练方案复印件、演练记录表复印件。

证据2-8证明巫山县天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苟家坪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920241022日田某提供的整改后检验报告(No.2024101606405)。

证据9证明巫山县天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对案涉问题整改到位。

巫山县天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41028日向巫山县天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4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巫山县天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巫山县天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巫山县天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巫山县天宇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一、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取2;2、管理要求: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的,裁量等级取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情况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2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小写:380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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