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22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
经营者:黄祥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7MA60TQ7X1P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翠屏街382号附17号
2024年11月13日我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无辐射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同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有一台兽用X射线装置(型号E7843X)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于动物拍片。根据原环境保护部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你单位X射线装置(型号E7843X)类别为Ⅲ类射线装置。构成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本次违法所得累计144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15日黄祥林提供的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黄祥林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
2、2024年11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年11月15日对黄祥林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11月15日对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年11月15日周某提供的周某身份证复印件;
6、原环境保护部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复印件;
7、2024年11月15日黄祥林提供的动物处方笺复印件。
证据2-7证明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即从事射线装置使用,证据7证明本次违法所得为1440元。
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前不得使用射线装置。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队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停产停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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