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违改字〔2024〕2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传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XC3MX3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庆上村5组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6日对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在位于巫山县庙宇镇庆上村5组建设有一输送廊道项目。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廊道口进行施工作业,产生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一个宽2米,长6米、高1米左右的沉淀池后排放至下方雨水沟,后经雨水沟排至外庙宇镇庆上村5组岩洞湾,施工废水最终汇入大溪乡朱家沟。我队于2024年11月6日委托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排至厂界外施工废水进行执法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4]第70号)显示,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中其他排污单位进行评价,监测期间,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厂界外悬浮物超标1.9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6日夏某提供的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韩传勇身份证复印件;
2、2024年11月6日夏某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巫山)环准[2023]4号)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
3、2024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4年11月8日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4]第70号);
5、送达回证(《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4]第70号));
6、2024年11月6日对夏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11月6日对倪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4年11月6日夏某提供的夏某身份证复印件;
9、2024年11月6日倪某提供的倪某身份证复印件;
10、授权委托书。
证据3-10证明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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