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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4-00103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执罚〔2024〕19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9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11
[ 发布日期 ]
2024-12-12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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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19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

经营者:黄祥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7MA60TQ7X1P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翠屏街382号附1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1113日我队接到群众有奖举报反映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无辐射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同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有一台兽用X射线装置(型号E7843X)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用于动物拍片。根据原环境保护部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你单位X射线装置(型号E7843X)类别为Ⅲ类射线装置。构成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本次违法所得累计144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1115日黄祥林提供的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黄祥林身份证复印件、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1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

2202411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241115日对黄祥林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41115日对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41115日周某提供的周某身份证复印件;

6原环境保护部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发布<射线装置分类>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66号)复印件;

720241115日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证明;

820241115日黄祥林提供的动物处方笺复印件。

证据2-8证明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即从事射线装置使用,证据8证明本次违法所得为1440元。

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队于20241126日向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42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巫山县晨曦宠物诊所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一、个性裁量因子:1、涉及的种类和范围: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取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情况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取-2;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取-2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肆拾元,并处罚款壹万元,合计壹万壹仟肆佰肆拾元(小写:1144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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