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4〕20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传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XC3MX3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庆上村5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6日对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在位于巫山县庙宇镇庆上村5组建设有一输送廊道项目。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廊道口进行施工作业,产生施工废水,施工废水经一个宽2米,长6米、高1米左右的沉淀池后排放至下方雨水沟,后经雨水沟排至外环境。我队于2024年11月6日委托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排至厂界外施工废水进行执法监测,根据《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4]第70号)显示,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中其他排污单位进行评价,监测期间,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厂界外施工废水悬浮物超标1.9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6日夏某提供的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韩传勇身份证复印件;
2、2024年11月6日夏某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巫山)环准[2023]4号)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
3、2024年1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4年11月8日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4]第70号);
5、送达回证(《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4]第70号));
6、2024年11月6日对夏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11月6日对倪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4年11月6日夏某提供的夏某身份证复印件;
9、2024年11月6日倪某提供的倪某身份证复印件;
10、授权委托书。
证据3-10证明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2月2日向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4〕2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重庆蓝绿廊道运输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一、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个,裁量等级取1;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取2;3、超标状况: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裁量等级取2;4、日排水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裁量等级取2;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取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1。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伍佰元整(小写:24250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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