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责改〔2024〕1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人民医院(巫山县精神卫生中心、巫山县三峡优抚医院)
法定代表人:马泮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745189172XB
地址: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西路168号
2024年11月29日,我局接到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的关于巫山县人民医院疑似未开展手工监测,将自动监测数据录入为手工监测数据上传至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进行标记线索。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巫山县人民医院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正在维修更换不能正常运行,导致2024年11月20日数据缺失,巫山县人民医院在未开展手动监测情况下共将9条自动监测数据录入为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补传。该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未按要求开展手工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的行为,符合《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中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4日郑某某提供的巫山县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马泮权身份证复印件;
2、巫山县2024年生态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证据1-3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人民医院。
4、2024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2024年12月3日对巫山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现场设备管理员刘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12月4日对巫山县人民医院总务科副科长郑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12月4日郑某某提供的巫山县人民医院在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进行手工监测标记情况;
8、2024年12月3日刘某某提供的巫山县人民医院补传至管理平台数据的数据来源;
9、2024年12月4日郑某某提供的巫山县人民医院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事前预警提醒;
10、《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11、2024年12月4日郑某某提供的巫山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运维外包委托服务合同复印件;
12、重庆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备巫山县人民医院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维修更换情况说明;
13、授权委托书;
14、2024年12月4日郑某某提供的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5、2024年12月3日刘某某提供的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4-15证明巫山县人民医院作为巫山县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在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未按照要求开展手工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巫山县人民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六)未按规定安装或者未保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在线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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