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不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人民医院(巫山县精神卫生中心、巫山县三峡优抚医院)
法定代表人:马泮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745189172XB
地址: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西路1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1月29日,我局接到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的关于巫山县人民医院疑似未开展手工监测,将自动监测数据录入为手工监测数据上传至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进行标记线索。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巫山县人民医院废水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正在维修更换不能正常运行,导致2024年11月20日数据缺失,巫山县人民医院在未开展手动监测情况下共将9条自动监测数据录入为手工监测数据进行补传。该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未按要求开展手工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的行为,符合《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中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认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2月4日郑某某提供的巫山县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马泮权身份证复印件;
2、巫山县2024年生态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
证据1-3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人民医院。
4、2024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5、2024年12月3日对巫山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现场设备管理员刘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12月4日对巫山县人民医院总务科副科长郑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7、2024年12月4日郑某某提供的巫山县人民医院在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进行手工监测标记情况;
8、2024年12月3日刘某某提供的巫山县人民医院补传至管理平台数据的数据来源;
9、2024年12月4日郑某某提供的巫山县人民医院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事前预警提醒;
10、《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11、2024年12月4日郑某某提供的巫山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运维外包委托服务合同复印件;
12、重庆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备巫山县人民医院废水在线监测设备维修更换情况说明;
13、授权委托书;
14、2024年12月4日郑某某提供的郑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5、2024年12月3日刘某某提供的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4-15证明巫山县人民医院作为巫山县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在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未按照要求开展手工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巫山县人民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和损毁。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在线监控中心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向巫山县人民医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4〕1号),告知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
巫山县人民医院于2024年12月25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述称:一是已完成责令整改,达标排放水污染物和在线监测平台管理;二是此次行为非主观故意,申请2024年11月19日更换氨氮监测设备时未考虑到氨氮监测设备和数采仪之间连接时效会导致短期内氨氮监测设备的数据不能正常上传至管理平台,属人工操作失误;三是更换在线监测设备期间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显示2024年11月20日氨氮数据缺失时,出水化学需氧量和pH在线监测数据均正常,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他数据异常期间需要手工上传监测数据均人工采样出具有检测报告,后续将进一步加强环保管理,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希望贵局对此次行为予以免罚,以批评教育为主。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认为:鉴于巫山县人民医院系初次违法,同时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该医院废水在线监测设备氨氮数据上传及时恢复正常。经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巫山县人民医院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巫山县人民医院本应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巫山县人民医院系初次违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时恢复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巫山县人民医院本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巫山县人民医院应当引以为戒,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务必要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管理,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依法进行结案处理。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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