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巫山环改〔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财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86207160G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抱龙镇抱龙村一社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2月16日我局接到巫山县抱龙镇人民政府反馈有网友反映抱龙镇埠头村龙河装卸码头环境污染问题后,我局于2025年2月17日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抱龙镇龙河码头的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现场卸料口设置有喷淋设施,雾炮机2台;装卸平台皮带运输系统未做到全密闭,在梭槽下部未设置围挡;现场进料口未设置围挡,生产区内雨污分流不彻底。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企业15日内完成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4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设置有喷淋设施和雾炮机3台,装卸平台皮带运输系统进行了密闭,在梭槽下部、现场进料口东部已设置围挡,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企业现场负责人严防扬尘扰民。
2025年3月13日我局再次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该企业扬尘污染问题,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7日到该公司龙河码头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装卸货作业,装卸口喷淋设备正常使用,3台雾炮机未开启,装卸口棚子两侧扬尘外溢严重,生产作业时产生大量扬尘,未落实扬尘防治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17日王某某提供的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财福身份证复印件;
2、巫山县交通局关于转发《重庆港巫山港区龙河码头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通知(巫山交通发〔2021〕48号)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
3、2025年3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5年3月17日对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3月17日对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熊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年3月17日王某某提供的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3月17日熊某某提供的熊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8、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对王某某、熊某某的授权委托书;
9、2025年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10、2025年3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3-10证明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对其龙河码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措施确保码头扬尘得到有效控制。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2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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