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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5-00016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罚〔2025〕1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1号
[ 成文日期 ]
2025-04-16
[ 发布日期 ]
2025-04-24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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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罚〔20251

当事人名称: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财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86207160G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抱龙镇抱龙村一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216日我局接到巫山县抱龙镇人民政府反馈有网友反映抱龙镇埠头村龙河装卸码头环境污染问题后,我局于2025217日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到抱龙镇龙河码头的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现场卸料口设置有喷淋设施,雾炮机2台;装卸平台皮带运输系统未做到全密闭,在梭槽下部未设置围挡;现场进料口未设置围挡,生产区内雨污分流不彻底。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企业15日内完成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34日对该企业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设置有喷淋设施和雾炮机3台,装卸平台皮带运输系统进行了密闭,在梭槽下部、现场进料口东部已设置围挡,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企业现场负责人严防扬尘扰民。

2025313日我局再次接到群众投诉反映该企业扬尘污染问题,执法人员于2025317日到该公司龙河码头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进行装卸货作业,装卸口喷淋设备正常使用,3台雾炮机未开启,装卸口棚子两侧扬尘外溢严重,生产作业时产生大量扬尘,未落实扬尘防治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317日王某某提供的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财福身份证复印件;

2、巫山县交通局关于转发《重庆港巫山港区龙河码头工程使用港口岸线》的通知(巫山交通发〔202148号)复印件。

证据1-2证明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

320253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42025317日对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王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5317日对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熊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5317日王某某提供的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72025317日熊某某提供的熊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8、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对王某某、熊某某的授权委托书;

920252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1020253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3-10证明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其龙河码头在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326日向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罚告〔2025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20254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龙河码头进行复查,发现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已完成整改。

我局认为: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龙河装卸码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措施等情节,结合复查情况,对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予以重新取值。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有关规定,对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裁量认定结果为:一、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取1;3、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3。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取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取2。此次事件引起不良社会反响,依法从重处罚,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浮1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同时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巫山县龙河装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小写:35750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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