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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二路361号

办公时间: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工作时间:023-57659006  非工作时间:023-57512369;传真:023-57659006 (传真后请致电023-57659006确认)

电子邮箱:wshbj006@263.com

政府网站:http://www.cqws.gov.cn/xzfbm_73744/sfj_74378/

政务新媒体: “巫山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

                     

                   “巫山环保”新浪微博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负责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核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拟订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和贯彻执行重庆市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生态环境信息网,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承担国家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我县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对接中央、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组织协调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根据授权对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以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具体执法交由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三)负责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承担县生态环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领域安全生产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落实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督查督办,承担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会务、政务公开、信息等工作。统筹推进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建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执行资金和财务管理。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负责监督管理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处理,组织实施电离、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三同时” 使用制度。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有关工作,承担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工作,参与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系统法治培训。

(三)水环境科。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有关综合性调研,组织拟定生态环境综合性规划,组织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牵头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碧水、蓝天、绿 地、田园、宁静”五大环保行动等有关综合性工作。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承担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对接县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工作,监管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承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功能区划。

(四)自然生态科。负责拟定并监督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污染地块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化学品、 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执行区域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大数据应用与管理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大气环境科。负责大气、机动车、噪声、光、恶臭等污染防治的综合监督管理。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对接县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工作。牵头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监督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确定水、大气等纳污能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