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巫山环发〔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巫山县各级各类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切实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各实验室应该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其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和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处置等责任制度,明确危险废物包装、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等各环节责任,落实专(兼)人员做好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提升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切实做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二、强化管理,分类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规定,实验室产生的废物以及淘汰、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HW49(900-047-49)。各实验室应加强危险废物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并张贴标识标签,做好分类收集、贮存;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附件2),分类如实记录产生、交接、贮存、转移和处置等环节的情况。
三、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切实做好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将产生的危险废物移交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自行处置。转运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使用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http://119.84.149.34:20016/#/login,注册账户所需注册码请联系县生态环境局系统管理人员)。
四、全面排查,建立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立即开展全面排查,将下属实验室名单(附件1)于2021年1月27日前报送县生态环境局。各实验室应对照危险废物分类管理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及时规范管理和处置危险废物。县生态环境局、各主管单位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动态通报和共享,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落实相应收集、贮存、处置等措施(特别是危险废物超期贮存一年以上、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排入污水处理站或市政管网处置)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联系人:邹莉 联系电话:57659192
附件:1.巫山县实验室清单;
2.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3.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样式;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巫山县实验室清单
序号 |
实验室名称 |
主管单位 |
分管领导 |
联系电话 |
实验室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附件2
年 月危险废物台账表
填报单位:(盖章)
产生情况 |
临时贮存情况 |
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转移情况 | ||||||||
废物代码 |
废物名称 |
本月产生量(kg) |
上月底贮存量(kg) |
本月底贮存量(kg) |
单位名称 |
危废经营许可证编号 |
转移日期 |
转移数量(kg) |
废物产生部门经办人(签字) |
废物运送部门经办人(签字) |
单位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注:1.原则上每月10日之前完成上月的报表,并按月装订成册。2.同一废物委托给多个外单位利用处置的,要分别填写各外单位相关信息。3.临时贮存量情况:根据危险废物库环节记录表进行统计分析。上月底贮存量+入库量-出库量=本月底贮存量。4.实验室废液产生量可根据容器大小预估,以实际转移处置为准。5.当月危险废物未转移,在“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转移情况”中填“无”。
附件3
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样式
贮存设施入口处醒目的地方必须标示“危险废物贮存场”字样(黄底黑字,30cm×15cm的长方形)和设置如图所示的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形状为边长30cm的等边三角形,背景颜色为黄色,图形颜色为黑色)。
图1 危险废物警示标志
图2 危险废物包装容器标志
巫山环发〔2021〕3号附件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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