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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5-0001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5-04-11
[ 发布日期 ]
2025-04-11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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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权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

对关闭尾矿设施的行政检查

关闭尾矿设施的行政检查。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3

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

湿地自然保护地;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问题线索;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管理;风景名胜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4

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行政检查

土壤污染重点单位防治措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5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水污染治理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6

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行政检查

对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现场检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7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现场检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

8

对排污单位地下水的行政检查

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建设和运行情况;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情况;地下水水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

9

对工业集聚区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工业集聚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10

对油气回收设置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油气回收装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11

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行政检查

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12

对入河排污口的行政检查

入河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13

对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的行政检查

登记、备案执行情况检查;

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14

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饮用水水源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15

对涉扬尘、粉尘的行政检查

扬尘粉尘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6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17

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维修机构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18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标识设置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19

对固体废物产废单位的行政检查

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工业固废(含危险废物)环保手续执行;工业固废(含危险废物)贮存管理;标识设置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0

对涉ODS企业的行政检查

从事含ODS的制冷或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销售ODS企业;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涉使用ODS企业;ODS通用;生产ODS企业。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1

对重污染应急的行政检查

施工停限产管理;重污染预警级别;重污染预警级别。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2

对危险废物的行政检查

产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台账;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危险废物环保手续执行;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规定;标识设置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23

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的行政检查

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24

对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行政检查

废液处置情况;废水采样口情况;废水自动监控点位;判定数据真实性;运维人员资质及运维记录情况;数据测试情况;质量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长制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5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监测;建设项目;辐射安全管理;放射源;辐射安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26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的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自主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27

对企业环境应急管理的行政检查

水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28

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涉VOCs企业现场检查;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情况;涉扬尘、粉尘等企业现场检查;治理设施建设基本情况;治理设施建设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9

对于生态环境双随机抽查重点单位的行政检查

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30

对于生态环境双随机抽查一般单位的行政检查

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31

对建立排放工业噪声污染工业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建立排放工业噪声污染工业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2

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行政检查

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3

对油烟净化设施、专用烟道的行政检查

对油烟净化设施、专用烟道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34

对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废水环境监测;水污染防治管理;水污染治理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长制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35

对挥发性有机物的行政检查

涉VOCs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6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对实行雨污分流的行政检查;对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行政检查;对建设相应的污水贮存设施的行政检查;对及时对畜禽粪便进行收集的行政检查;对及时对畜禽粪便进行贮存的行政检查;对及时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的行政检查;对及时对污水进行收集的行政检查;对及时对污水进行贮存的行政检查;对及时对污水进行处理的行政检查;畜禽养殖场所。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

37

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8

对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检查

对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检查。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39

对收容留检场所的环保检查

对收容留检场所的环保检查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40

对处理染疫犬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检查

对处理染疫犬只是否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1

对宠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检查

对宠物医院是否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2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检验机构;车辆非法改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3

对宠物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检查

对宠物医院是否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44

对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行政检查

废气采样口情况;判定数据真实性;运维人员资质及运维记录情况;标气测试情况;废气自动监控点位;质量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45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防治工作或连续施工作业未公告附近居民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防治工作或连续施工作业未公告附近居民的行政检查;夜间建筑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46

对营业性文化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检查

对营业性文化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47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检查;夜间建筑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48

对工业企业监测工业噪声的行政检查

对工业企业监测工业噪声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49

对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检查

对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50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1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2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畜禽养殖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3

对“三磷”企业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三磷”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54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对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5

对向基本农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政检查

对向基本农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政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6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对露天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对仓库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对消纳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对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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