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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2041G/2021-00013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 发字文号 ]
巫山环执罚〔2021〕1-5号
[ 标  题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环执罚〔2021〕1-5号)
[ 成文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 有 效 性 ]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巫山环执罚〔20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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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1〕1号


被处罚个人(单位):田由海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00236**********70

身份证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公平镇沙湾村**

经营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桂花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0年12月24日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个人经营的石料加工厂,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桂花村三组,石料加工厂破碎、输送环节、成品石料堆场均未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120201225日田由海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201225日田由海提供的位于巫峡镇桂花村三组的石料加工厂投资证明;

320201228日四川锐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外销证明;

证据123证明违法主体是田由海(身份证号:500236**********70)。

42020122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20201225日对田由海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057日《现场检查影视图片资料》。

证据456证明田由海个人经营的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桂花村三组石料加工厂破碎、输送环节、成品石料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月26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10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田由海个人经营的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桂花村三组石料加工厂破碎、输送环节、成品石料堆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石料加工厂生产石料为金桂路五标段自用的石料,积极采取覆盖措施并新增两台雾炮降尘设施,经综合考虑,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2月24日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1〕2号


被处罚单位:巫山县六合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0023705779274XL

法定代表人:龚道春

法人身份证号码:512227**********78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北大街*

我队于2021年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福田镇凌云村三社的页岩砖厂,该砖厂的物料堆场没有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部分物料裸露。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129日你公司提供的巫山县六合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1129日你公司提供的巫山县六合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道春身份证复印件;

32021127日你公司提供的委托书;

42021127日你公司提供的凌云煤矸石砖厂现场负责人杨坤卫身份证复印件;

52021127日你公司提供的巫山县福田镇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所证明复印件;

证据12345证明违法主体是巫山县六合商贸有限公司。

62021127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72020129日对你公司凌云煤矸石砖厂现场负责人杨坤卫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1127日《现场检查影视图片资料》。

证据678证明巫山县六合商贸有限公司位于福田镇凌云村三社的页岩砖厂物料堆场没有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月29 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10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巫山县六合商贸有限公司位于福田镇凌云村三社的砖厂物料堆场没有采取有效的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已采取覆盖措施,现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经综合考虑,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2月24日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1〕3号


被处罚单位: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绪楷

法人身份证号码:512227**********3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L6WG3A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庙垭村*社

我队于2021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巫山县三溪乡九镇村2组(宜安水电站下行200米左右河岸)的洗砂厂,属于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4月开始建设,该洗砂厂从202010月开始被你公司借用进行生产,该洗砂厂迄今没有办理任何环评手续,没有进行环保验收,也没有建设配套的相应环境保护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16日你公司提供的职工李翔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211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117日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

4202118日你公司提供的法人王绪楷、现场负责人李正桥的身份证复印件;

52021111日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洗砂厂负责人李正桥、职工李翔的身份证明;

6202117日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117日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

8202117日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司法定代表人江琼、总经理董泽林的身份证复印件;

9202111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绪楷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1110日对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泽林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45678910证明违法主体是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112021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202118日对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洗砂厂负责人李正桥的《调查询问笔录》;

13202116日《现场检查影视图片资料》;

证据111213证明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借用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位于三溪乡九镇村2组的洗砂厂,没有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经环保验收,也没有建设配套的相应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 月22 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10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我队提交《申请书》,述称:公司认识到错误,于202117日开始整改,并已将洗砂的机械设备全部拆除,目前已恢复原貌。公司保证,在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取得环评手续之前,将绝不会再次从事其他环境违法工作。由于公司目前还在建设中,还没有经营生产,建设的资金已全部用完,公司经营比较困难,特此请求对公司从轻或免于处罚。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借用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的洗砂厂,没有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经环保验收,也没有建设配套的相应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现已拆除洗砂设备,经综合考虑,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2月24日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1〕4号


被处罚单位: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绪楷

法人身份证号码:512227**********3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L6WG3A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庙垭村*社

我队于2021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巫山县三溪乡九镇村2组(宜安水电站下行200米左右河岸)的洗砂厂,该洗砂厂从202010月开始被你公司借用进行生产,该洗砂厂没有建设任何污水治理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水直排楚阳河,且经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洗砂厂排污口采样,监测结果表明排放污水悬浮物超过相应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16日你公司提供的职工李翔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2118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202117日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

4202118日你公司提供的法人王绪楷、现场负责人李正桥的身份证复印件;

52021111日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洗砂厂负责人李正桥、职工李翔的身份证明;

6202117日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117日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

8202117日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司法定代表人江琼、总经理董泽林的身份证复印件;

9202111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绪楷的《调查询问笔录》;

102021110日对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董泽林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2345678910证明违法主体是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112021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202118日对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洗砂厂负责人李正桥的《调查询问笔录》;

132021114日《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巫山环(监)字[2021]01号)

14202116日《现场检查影视图片资料》;

证据11121314证明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借用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位于三溪乡九镇村2组的洗砂厂,没有建设任何污水治理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水直排楚阳河,且排放污水悬浮物超过相应排放标准,上述违法行为属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 月22 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10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我队提交《申请书》,述称:公司认识到错误,于202117日开始整改,并已将洗砂的机械设备全部拆除,目前已恢复原貌。公司保证,在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取得环评手续之前,将绝不会再次从事其他环境违法工作。由于公司目前还在建设中,还没有经营生产,建设的资金已全部用完,公司经营比较困难,特此请求对公司从轻或免于处罚。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借用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的洗砂厂,没有建设任何污水治理设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污水直排楚阳河,且排放污水悬浮物超过相应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现已拆除洗砂设备,经综合考虑,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超过指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2月24日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巫山环执罚〔2021〕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6D1Y0C

法定代表人:江琼

法人身份证号码:512227**********61

地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西坪村*社

我队于2021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巫山县三溪乡九镇村2组(宜安水电站下行200米左右河岸)的洗砂厂,属于你公司于20204月开始建设,但该洗砂厂至今没有向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17日你公司提供的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117日你公司提供的委托书;

3202117日你公司提供的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琼、总经理董泽林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

42021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1110日对你公司总经理董泽林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117日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书;

7202116日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职工李翔的身份证复印件;

8202118日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202118日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绪楷、现场负责人李正桥的身份证复印件;

10202118日对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洗砂厂负责人李正桥的《调查询问笔录》;

112021111日对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人王绪楷的《调查询问笔录》;

122021111日巫山县王绪楷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洗砂厂负责人李正桥、职工李翔的身份证明;

13202116日《现场检查影视图片资料》;

证据45678910111213证明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位于三溪乡九镇村2组洗砂厂没有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1年1月25 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巫山环执罚告〔20210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我队提交一份《申请书》。述称:公司认识到错误,于202117日开始整改,并已将洗砂的机械设备全部拆除,目前已恢复原貌。公司保证,在没有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取得环评手续之前,将绝不会再次从事其他环境违法工作。由于公司目前还在建设中,还没有经营生产,建设的资金已全部用完,公司经营比较困难,特此请求对公司从轻或免于处罚。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唯雨嘉建材有限公司位于三溪乡九镇村2组洗砂厂没有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现已拆除洗砂设备,经综合考虑,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地址:巫山县净坛二路361号巫山县生态环境局202办公室,联系电话:023-57659256。逾期不缴纳罚款,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巫山县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巫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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