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环发〔2021〕61号
关于印发《巫山县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1〕27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巫山县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落实。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9日
巫山县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
工作方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固体〔2021〕20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1〕273号)》的有关要求,在持续开展危险废物专项三年行动工作基础上,为做好我县危险废物专项三年行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时间安排
评估组现场抽查工作于2021年12月6日前完成,自评估工作于2021年12月8日前完成。
二、评估范围
(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全县范围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经营试点单位、区县许可的废矿物油收集单位以及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单位。
(二)危险废物产生企业
1.重点产废单位
(1)企业: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50吨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近2年规范化考核基本达标、涉嫌或有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现象、发生过突发环境事故的企业;被列入中央环保督察、生态环境部、市级、县级等督察考核的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
(2)行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平均达标率低的行业。
2.其他产废单位
除重点产废单位以外的其他产废单位(见附表3)
三、评估原则
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企业清单》、《危险废物其他产废企业清单》(附表2、附表3)为基础,按照经营单位、重点产废单位全覆盖,非重点产废企业不少于10家的抽查原则进行抽查。评估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在下一年度要继续评估。
四、评估内容
(一)生态环境部门
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市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开展评估。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排查录入情况以及整改销号情况,动态建立危险废物“五个清单”情况,组织开展对重点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抽查复核,对发现的涉及安全、消防问题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单位消防和安全手续办理清理情况,已发放危废经营许可的单位,复核竣工验收情况,按要求定期报送工作开展和亮点工作开展情况。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重点检查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措施执行情况,源头分类收集管理执行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等建设运行是否达到环保要求,是否有违法排污情况,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监测项目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污染物出现超标排放后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等。
(三)危险废物产生企业
产废单位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收集管理,贮存设施建设和运行是否达到环保要求,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是否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是否按照实际转移的危险废物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等。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建设和运行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其利用处置设施是否经过环评审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利用处置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污染控制规范,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开展环境监测,污染物出现超标排放后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等。
五、职责分工
生态科牵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完成巫山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执法支队负责企业现场评估工作,生态科全面配合。
评估组组长负责现场评估总体安排工作,汇总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表;评估人员分工进行现场评估,填写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指标。
抄送: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商务委。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1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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