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巫山县深入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各乡镇(街道):
按照生态环境部《2021年生态环境工作要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全市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要点》要求,为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制定了《巫山县深入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30日
巫山县深入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
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进一步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区域,耕地土壤重金属超标区域,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冶炼集中区域等为重点区域,对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冶炼,黑色金属矿采选冶炼,已关闭煤矿、磷矿等非金属矿采选冶炼,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电池制造、金属表面处理等行业企业,尾矿库和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等污染源开展排查,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到2021年底,完成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回头看”和更新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十四五”期间,持续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编制整治方案,分批次完成整治。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排查对象。
依据《重庆市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渝环〔2018〕251号),以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区域,耕地土壤重金属超标区域,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冶炼集中区域等为重点区域,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污染源普查等最新数据,结合信访举报、媒体报道等信息,确定本辖区内需要开展排查的对象,包括:
1.以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区域所在行政村和耕地土壤重金属超标区域为圆心,半径5公里范围内所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
2.有色金属(铅锌、铜等)采选冶炼、黑色金属矿(铁、铬、锰等)采选冶炼、非金属矿(煤矿、磷矿等)采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电池制造、金属表面处理等行业企业;矿区、冶炼企业周边以低品位矿石或废渣为原料的“散乱污”企业和作坊等污染源。
3.聚焦重有色金属、石煤、硫铁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综合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全面排查矿区历史遗留废物污染源。
2021年7月底前,县生态环境局系统梳理重点排查区域和重点排查对象,建立辖区内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清单(见附件2),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污染源排查清单。
(二)开展现场排查。
2021年8—10月,各乡镇(街道)依据大气、水、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排查要求,对排查清单中污染源开展初次排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县生态环境局根据初次排查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排查清单总数的10%。
2021年10月底前,根据污染源现场排查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并确定整治对象,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见附件3)。
(三)分批实施整治。
2021年11—12月,督促责任主体按照“一企一策”制定整治方案,实施以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耕地途径为目标的整治措施,“十四五”期间分批次完成整治。
三、工作要求
(一)时间进度安排。
应按照时间安排(见表1),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
表1 2021年工作时间安排表
序号 |
时 间 |
工 作 内 容 |
提交成果 |
1 |
7月30日前 |
确定排查整治工作负责人员 |
附件1 |
2 |
7月30日前 |
建立污染源排查清单 |
附件2 |
3 |
10月底前 |
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 |
附件3 |
4 |
12月底前 |
制定污染源整治方案 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
/ |
5 |
每季度最后 一月底前 |
提交工作进展调度表 |
(二)现场排查要求。
在产企业重点检查:一是企业环保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二是企业是否排放涉镉等重金属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三是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是否纳入大气、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四是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是否安装、使用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五是无组织排放情况,企业现场是否有跑冒滴漏、污水横流、烟尘弥漫、粉尘满地、废渣乱堆乱放等情况;六是厂区内含重金属等原辅料、固体废物转运、贮存、堆放是否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等;七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涉及原辅材料的种类、数量等情况。
关停企业重点检查:行业类型、投产时间、生产时限、主要污染物产生及排放、厂区残留固体废物堆存、残存废水等情况
(三)整治要求。
根据污染源整治清单,督促责任主体制定整治方案,分批次开展整治。建立污染源整治销号制度,对完成整治任务、达到整治目标的企业予以销号,实现“整改完成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整治方案、完工报告编制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查整治有关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19〕452)要求。
在产企业整治。根据排查情况,督促企业对照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治方案,严格控制重金属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治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整改到位。各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涉重金属排污单位执法监督。
2. 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整治。按照“一企一策”、“一源一档”原则,制定耕地周边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污染源整治或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周边耕地的途径。
(四)档案要求。
1. 建立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档案,包括现场排查记录、排查照片、走访核查记录、排查整治清单等。
2. 建立整治项目档案资料。督促相关责任主体,按照“一源一档”建立整治项目档案,包括整治方案、完工报告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县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充分配合、乡镇(街道)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明确责任人和任务分工,根据本工作方案开展排查整治,按照时间节点上报阶段性成果。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依据渝环〔2018〕251号文件要求,与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协同监测、土壤环境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污染源整治等相关信息,形成深入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合力。
(三)落实整治责任。
对纳入整治范围的在产企业等能确定业主单位的污染源,按“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业主单位制定整治方案,落实资金,确保整治到位;对关停企业和历史遗留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尾矿库及渣场、矿区(山)等不能确定业主单位的历史遗留污染源,按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强化资金保障。
统筹使用相关资金,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支持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符合入库条件的,可纳入中央生态环境等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按相关规定申请入库。
附件:1.排查整治工作负责人员回执表
2.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清单
3.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清单
4.排查整治工作进展调度表
5.涉重金属企业排查记录表(在产)
6.涉重金属企业排查记录表(关停)
附件1
排查整治工作负责人员回执表
序号 |
姓名 |
单位/部门 |
职务/职称 |
联系方式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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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清单
_________区县
序号 |
污染源(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企业地址 (乡镇、村) |
生产 状况 |
经纬度 |
是否耕地超标区域 |
是否粮食超标区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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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 审核: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行业类别选择“有色金属采选冶炼、黑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非金属矿采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电池制造、金属表面处理、矿区或冶炼企业周边以低品位矿石或废渣为原料的“散乱污”企业和作坊、尾矿库或矿区历史遗留废物堆场、其他”填写,填写“其他”则在备注中具体说明;
生产状况填写“在产”或“关停”;
是否耕地超标区域填写“是”或“否”;
是否粮食超标区域填写“是”或“否”。
位置(经纬度)依据企业所在地理位置的经纬度填写,使用91卫星地图APP,在企业门口定位企业经纬度,格式为“纬度:29.654235,经度:106.325648”度的十进制,小数位数六位。
附件3
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清单
________区县
序号 |
污染源(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生产状况 |
地址(乡镇、村) |
经纬度 |
存在的主要问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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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 审核: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行业类别选择“有色金属采选冶炼、黑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非金属矿采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电池制造、金属表面处理、矿区或冶炼企业周边以低品位矿石或废渣为原料的“散乱污”企业和作坊、尾矿库或矿区历史遗留废物堆场、其他”填写,填写“其他”则在备注中具体说明;
2、生产状况填写“在产”或“关停”;
3、位置(经纬度)依据企业所在地理位置的经纬度填写,使用91卫星地图APP,在企业门口定位企业经纬度,格式为“纬度:29.654235,经度:106.325648”度的十进制,小数位数六位。
附件4
排查整治工作进展调度表
_______区县
序号 |
污染源(企业)名称 |
是否开展排查 |
是否存在问题 |
是否制定整治方案 |
是否完成整治 |
备注 |
一 |
整治成效“回头看”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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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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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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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持续开展排查整治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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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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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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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共需开展整治成效“回头看”家,本月排查家,累计已完成排查家,家存在问题,家已完成进一步整治。 2、共需排查家,本月排查家,累计已完成排查家,家存在问题,家已制定整治方案,家已完成整治。 |
附件5
涉重金属企业排查记录表(在产)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地址: | |||||
中心经度: |
中心纬度: | ||||
企业周边是否存在耕地(5公里范围内) |
□是 □否 | ||||
企业距最近耕地距离 |
米 | ||||
耕地是否可能受企业废气影响 |
□是 □否 | ||||
企业周边是否存在河流、小溪等地表水 |
□是 □否 | ||||
环保手续 |
是否核发 排污许可证 |
□是 □否 |
许可证 编号 |
| |
若否,是否属于《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暂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情形: □是 □否 若是,是否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 □是 □否 若否,请简要描述原因: | |||||
是否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
如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
□是 □否 | |||
是否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
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
□是 □否 | |||
是否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是 □否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填写) | ||||
是否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
□是 □否 (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填写) 若是,请填写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 第六条第款。 | ||||
是否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
如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 |
□是 □否 若是,请依据《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 HJ 523—2009)填写排放去向代码 | |||
是否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
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
□是 □否 | |||
是否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是 □否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填写) | ||||
是否应当纳入重点排污单位 |
□是 □否 (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填写) 若是,请填写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 第五条第款 | ||||
无组织排放情况 |
□生产现场污水横流 □厂区门口有污水 □厂区低洼处有污水 □烟尘弥漫 □粉尘满地 □设备设施积尘严重 □异味严重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如易被风吹雨淋等 □厂区内固体废物转运、贮存、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如易被风吹雨淋等 □厂区内含重金属等原辅料转运、贮存、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如易被风吹雨淋等 □其他 请简要描述,附现场照片 | ||||
备注 |
| ||||
记录人员 |
|
日期 |
年 月 日 |
附件6
涉重金属企业排查记录表(关停)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中心经度: |
中心纬度: | |||
行业类型: |
主要产品: | |||
投产时间: |
关停时间: | |||
企业周边是否存在耕地(5公里范围内) |
□是 □否 | |||
企业距最近耕地距离 |
米 | |||
是否存在河流、小溪等地表水 |
□是 □否 若是,请简要描述,附现场照片 | |||
厂区残留固体废物堆存情况 |
是否存在工业固体废物堆存 |
□是 □否 若是,请简要描述,附现场照片 | ||
是否存在残留生产物料(废料)、产品堆存 |
□是 □否 若是,请简要描述,附现场照片 | |||
厂区残存废水情况 |
是否残存废水、污水、废液等。如雨水池、污水池、车间内沟槽等有残存 |
□是 □否 若是,请简要描述,附现场照片 A.雨水池B.污水池C.车间内沟槽D.其他____ | ||
无组织排放情况 |
□生产现场污水横流 □厂区门口有污水 □厂区低洼处有污水 □粉尘满地 □设备设施积尘严重 □异味严重 □固体废物贮存/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如易被风吹雨淋等 □厂区内固体废物贮存、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如易被风吹雨淋等 □厂区内残留含重金属等原辅料贮存、堆放无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如易被风吹雨淋等 □其他 请简要描述,附现场照片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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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员 |
|
日期 |
年 月 日 |
巫山县深入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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