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加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全力保障地下水生态安全,持续改善农业农村环境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按照《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部署要求,县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巫山县“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7日
巫山县“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1—2025年)
前言
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到老百姓的“米袋子”“菜篮子”、甚至“水缸子”安全,对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十四五”时期土壤、地下水与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制定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 年)》《重庆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1—2025年)》等要求,制定本规划。
“十三五”以来,全县土壤环境风险基本得到管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开始起步,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十四五”时期是深入推进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机遇期,“十四五”巫山县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上游意识”,担起“上游责任”,立足于三峡库区的地理条件、生态功能、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突出长江三峡旅游品牌优势和山地特色农业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最后一道关口,致力于将巫山打造为国际知名现代化旅游城市、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示范区、特色资源能源绿色利用试验区,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贡献巫山力量。
土壤环境风险基本得到管控。顺利完成《巫山县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初步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风险,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保持在95%,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排查,初步查明我县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制定实施《巫山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潜在环境风险情况,经调查,巫山县不涉及从事铅锌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涉铅、镉、铬等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十三五”期间,巫山共1块疑似污染地块(巫山县龙桥众勇仓储物流有限公司)。2018年,经评估该地块无污染情况,已移出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在源头预防方面,开展涉重金属行业污染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全县无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加强废物环境管理,扎实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等专项行动,全县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完成全县31处非正规垃圾点位整改。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初见成效。全面完成《巫山县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全县34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完成70个行政村(社)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建成美丽宜居村庄42个。在13个乡镇18个村建成并投运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18座,累计建设配套管网57.3公里,基本实现农村200户500人以上聚居点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全覆盖。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25个,完成农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村(社)305个,整治生活垃圾堆放点20处。实施厕所改造工程,完成改造10964户、建设农村公厕100座,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3%。全县主要农用物肥料利用率达4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3%。2020年,农膜回收率达到82%。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1.17%,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采用池塘循环流水养殖、鱼菜共生、过滤池或沉淀池等措施,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建立市级黑臭水体清单2条。
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开始起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重点污染源(以下简称“双源”)环境状况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巫山县无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初步建立了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1个工业园区,3个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清单,掌握了“双源”基本信息。核查34家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换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初步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实施国家、市级地下水监测工程,巫山县共建设国家级(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地下水监测站点1个,建设重庆市级地下水监测站点6个,顺利通过验收,并启动运行。
法规政策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先后印发了《巫山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关于建立土壤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的通知》《巫山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巫山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巫山县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相关政策,在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方面,先后发布了《巫山县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巫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1-2035)》《巫山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巫山县化肥农药减量使用行动方案》《巫山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巫山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施方案》《巫山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政策标准体系逐步健全完善。
巩固和提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成果任务艰巨。全县虽暂无疑似污染地块,但以机械零配件加工、职教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煤矿开采区、危险废物贮存场等场所为重点,土壤污染风险长期存在,管控压力大。巫山由于土壤高背景叠加历史上矿产开发等活动,受污染耕地面积较大。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的调查采样密度仍显不足,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解析不足,精准实施安全利用技术水平不高,巩固和提升安全利用成果任务艰巨。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压力较大。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底数不清,部分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历史煤矿开采区、危险废物贮存场等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特征污染物存在污染扩散风险。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乡村产业发展与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协同不足,“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新增环境问题的风险不断增加。现有农村污染防治设施、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等长效运行维护等问题尚未解决。群众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模糊不清,部分农业生产者文化程度较低,环保意识不强,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盲目追求农作物高产,随意加大化肥、农药的使用量,群众自身对有机肥料认识不足,导致农户普遍不愿使用有机肥。不了解农膜对环境的危害和影响,随处乱扔的行为时有发生,巫山地处山区,种养规模体量小,回收农膜成本较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难度大,水产养殖尾水直排现象较为普遍,成为影响次级河流水质的重要因素。
监管能力依然薄弱。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起步晚、底子薄、基础差,出现问题后社会关注度高,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短板。监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监测和执法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难以满足监管需要。部分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重视程度不够,考核压力传导逐级降低,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间联动监管、信息共享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将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继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为根本目的,以深化生态文明改革为动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协同周边区域共建共保,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更加巩固,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以受污染土地再利用的风险防范为核心,以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耕地为重点,精准识别、有效管控、适度利用受污染土地,以乡村生态振兴为主题、以农业生产污染和农村居民生活污染治理为主线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量力而行、循序渐进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保障城乡人居环境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
坚持源头治理。通过溯源、断源、减排措施切断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的途径,通过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科学合理施用农业投入品,加强污染隐患排查、控制污染增量,从源头预防污染。
坚持精准治理。广泛开展调查、监测、评估,精准识别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污染物,台账式、清单化推进建设用地土壤、地下水污染源、农村生活污水、农村黑臭水体等治理修复。
坚持科学治理。实事求是设定目标,科学合理安排工作节奏,分级、分类管控受污染建设用地,因地制宜选择适用技术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探索试点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立足现阶段经济技术可行性破解污染难题。
坚持依法治理。及时宣贯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标准体系,依法治理,健全责任分担机制、付费机制,加强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净化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生态,以深化改革为根本动力推动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污染治理。
到2025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考核要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稳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到2035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全县地下水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农村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得到完善,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基本实现,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表1 “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指标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2020年 |
2025年 |
类型 |
土壤 |
1 |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95% |
>93% |
约束性 |
2 |
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1〕 |
100% |
得到有效保障 |
约束性 | |
地下水 |
3 |
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 |
- |
0% |
预期性 |
4 |
“双源”点位水质〔2〕 |
- |
总体稳定 |
预期性 | |
农业农村 |
5 |
化肥使用量 |
- |
稳中有降 |
预期性 |
6 |
农药使用量 |
- |
稳中有降 |
预期性 | |
7 |
村(社)环境整治数量 |
70 |
新增67个 |
预期性 | |
8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
- |
40% |
预期性 |
注:〔1〕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是指“十四五”期间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包括机关团体、教科文卫用地等)的地块,未出现违法违规开发利用情形的比例达到100%,或者达到95%以上且对违法违规利用的地块全部处罚整改到位、未对人居环境造成风险。〔2〕“双源”点位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点位、污染源风险监控点位。
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坚持防治并举、综合施策,严格受污染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的准入要求,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建立重点监管单位源头预防的倒逼约束机制,遏制增量、削减存量,保障粮食安全和人居环境安全,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确保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目标实现。
扎实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持续推进疑似污染地块排查、筛查工作,动态更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数据库和项目库。以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表明土壤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的,依法依规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是否可接受。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及时开展调查评估,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及时将全县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探索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抽查通报机制。
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再开发管控要求。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加强“一住两公”重点建设用地管理,在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用途变更以及核发用地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落实地块是否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对未开展的要督促开展。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治理修复并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之前,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供应;对已经规划为“一住两公”的地块,未修复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之前,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核发用地或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及时梳理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推动利用无人机监测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共同督促违规开发利用地块完成整改。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要优化开发时序,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
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监管。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腾退地块专项排查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发现一块、管控一块。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发布公告,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如发现污染扩散,相关责任方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现阶段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优先治理修复,治理一块、开发一块。坚持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鼓励绿色低碳修复,严控农药化工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异味等二次污染。严格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后方可开工建设。针对完成风险管控、修复的农药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炼焦、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皮革鞣制加工、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贮存场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强化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应急预案,一旦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停止施工。在移出名录的地块中,选取环境影响大、范围广、污染重的地块开展重点监测,强化后期管理。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探索建设用地污染程度分级管理制度。根据调查结果,探索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污染等级。轻度污染地块,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修复或风险管控方案、效果评估报告备案评审和过程监管、后期管理工作。对轻度污染地块,相关责任主体直接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作为管控修复目标的,可以不开展风险评估。中度和重度污染地块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评估报告、管控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备案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出具初审意见、过程监管和后期管理,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从严管控农药(含原料药、中间体)、化工类等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加强信息共享。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经济信息部门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等信息。明确各部门牵头负责的技术单位,统一空间信息文件的格式要求,将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一张图”管理。
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耕地重点地块监测、农产品检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动态调整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编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技术报告,更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和图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
切实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划区定界。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外,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推行秸秆还田、化肥农药减量化、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与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土壤有机质,开展耕地土壤酸化治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确保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和质量保持稳定。
全面落实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措施。依据耕地质量类别划定成果,对安全利用类耕地进一步分析污染源和污染特征,结合《重庆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手册》及《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荐年度安全利用水稻、玉米品种的通知》(渝农办发〔2020〕214号)等文件,结合巫山县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因地制宜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全面落实低积累品种替代、水分调控、叶面调控、优化施肥、土壤调理、酸碱度调控等安全利用措施。建设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区(片),示范区(片)面积不低于本县受污染耕地面积的10%。
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管理。因地制宜制定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管控方案,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科学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因地制宜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推广种植花卉苗木、麻、蚕桑等经济作物,以及经过安全评估的特色水果、油料作物、饲用作物等农作物)或者退耕还林还草、休耕等措施。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强农产品临田检测,强化对重点地区粮食收购和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开展收购和加工粮食的重金属检测,对于超标的,专库收储,严格管理,禁止流入口粮市场。对市场中流通的大米及米制品,加大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以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重点关注巫山县高地质背景区,兼顾粮食主产区,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输入输出因素开展长期观测。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实施“十三五”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成效“回头看”。建立并动态更新辖区内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实施以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耕地途径为目标的整治措施,“十四五”期间每年完成整治清单中20%以上任务。
严格管控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相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自2023年起,在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区域,推动相关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排查整治涉重金属关停企业及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统筹推进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聚焦辖区内涉镉等重金属排放关停企业,石煤、硫铁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综合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分批次、全面排查整治历史遗留固体废物。优先对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地区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
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动态更新增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绿色化改造。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
专栏1土壤污染防治工程 |
1.土壤环境状况调查。以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全面落实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措施,建设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需治理修复满足规划土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土地流转手续。 3.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项目。实施区域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实施固废渣场等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实施一批在产企业防渗漏、流失、扬散,重金属减排等提标改造和绿色化改造项目。 |
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环境整治,探索开展农业农村减污降碳,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加 大种植业、养殖业污染和农村居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力度,稳步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实现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有机统一,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以单位面积农业投入品用量高的地区、作物和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因地制宜推广配方施肥、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秸秆还田、培植绿肥等化肥减量重点技术。减少不合理化肥投入,提高化肥利用率,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推进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采取用地养地结合的措施,持续提高耕地质量等级。强化监测网络建设,及时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预警防控工作,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培育服务组织,推广高效药械,示范推广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升科学、精准施药水平。持续推进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认证,建立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2025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5%。
强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完善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体系,加强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运行管理,搭建市、县级秸秆资源数据共享平台,推动信息化建设。依托我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突出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五化”利用,大力推进秸秆还田和秸秆养畜,在商品有机肥加工、秸秆养殖食用菌、生物质能源等领域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探索建立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秸秆产业化利用主体。构建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落实秸秆补贴政策,提高全县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到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坚持源头控制、因地制宜、重点突破、综合施策,不断完善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立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等多种方式的回收利用机制,实施“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加大农用地膜新国家标准宣贯力度,全面推广使用0.01mm以上的加厚地膜,探索地膜使用量控制机制,推进减量替代。合理应用地膜覆盖技术,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开展加厚和可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应用,推广适时揭膜、机械拾膜等科学使用农膜技术,从源头上保障地膜减量和可回收利用。持续开展农田地膜残留监测,评价主要农区的地膜污染程度。加强农用化学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以及农膜等农资市场监管,从源头控制和减少“白色污染”。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稳定在90%以上。
加强畜禽粪污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六化”为引领,严格畜禽养殖“三区”管理,依法关停、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全面禁止在消落带从事畜禽养殖等污染水体行为;限养区内实施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鼓励适养区以地定畜、种养结合,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推进养殖用药减量化、饲料环保化。依法严查畜禽粪污偷排、直排、丢弃等环境违法行为。推进畜禽养殖场、专业户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逐步开展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核查与评估。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强化养殖污染源头控制。深入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选择聚集生猪、牛等规模养殖场的乡镇,建立“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险联动”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和收集体系运行模式,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造完善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等整套粪污处理设施,促进农牧结合,大力推广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技术。到2025年,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100%,培育建设一批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有机肥生产主体。
做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编制《巫山县水产养殖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执行水产养殖“三区”管理,合理布局养殖区域,调整优化养殖品种结构,依法关停禁养区内养殖场,在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水产专用养殖场(池)应配套建设养殖尾水治理设施。严格管控肥水养殖,发展绿色健康水产养殖,积极推广生态循环养殖模式。加强投入品管理及水产品违禁药品快速检测,推广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发展生态渔业和加强水生物种保护,开展30亩以上专用池塘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工作,采取池塘鱼菜共生综合种养、三池二坝+鱼菜共生、池塘底排污生态化改造、多级人工湿地、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生态沟渠净水等多种措施开展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循环使用或资源化利用;30亩以下水产养殖场,鼓励采取种养结合方式,促进废弃物就近就地消纳利用。全面落实长江十年禁渔令,加强常态化禁渔执法监管,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渔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持续开展打击非法捕捞和销售非法渔获物专项行动,实施生态渔业提升工程,加强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养殖尾水排放监管,实行达标排放。到2025年,实现池塘养殖尾水有效治理。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根据《巫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1-2035)》,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供水改厕、农业生产等一体推进,推进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加强合理规划布局,优先解决集中式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水治理问题。开展已建设施提质增效,针对管网未配套、运行负荷异常、水质不达标等问题,按照“一站一策”的整治要求推进整改。位置偏远、达到一定规模的村庄,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操作、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建设经济实用的污水处理设施。完成常住人口200户或500人以上的农村集聚点、农家乐和民宿等乡村旅游集中区域的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持续推进分散农户生活污水有效管控,指导和推动分散农户生活污水资源利用,提升分散农户生活污水处置水平。加强农村污染治理设施日常监管,对日处理能力20方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监督性监测。强化长效化运行维护,健全完善市、县第三方平台为主导、乡镇直接管理为补充的“投、建、管、运”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到2025年,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采取“农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城管中转、区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模式,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行政村全覆盖,行政村有效治理比例达100%。探索适宜巫山山区特点的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分类和就地处置模式,引导农户采取庭院堆肥或村域集中处理消纳厨余垃圾,总结推广分类收集的经验模式。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运作、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数字化管理、法治化保障的工作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足额配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立农村生活垃圾保洁人员配备机制,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能力,健全行政村生活垃圾收运、分类、资源化利用的检查和考核制度。深化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国家级示范县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建设。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的行政村占比达到100%,村民小组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率达100%。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立完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名录和信息台账,合理规划布局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识标牌和隔离防护设施设立,依法清理保护区内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工业企业,加快整治周边环境污染问题,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025年底前,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比例达到100%。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实施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监测评估,依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污染排查、跟踪监测,建立清单,分类施治,协同建立“镇街申报、区县核实、市级确认”的动态更新机制。突出精准治污,对黑臭问题不突出、间歇性黑臭、社会和环境效益不明显、面积较小的无功能水体,鼓励优先采取制度性和生态性措施消黑消臭,合理采取适度的工程性措施,防止在农村区域大拆大建、过度硬化。强化系统施策,对面积较大、明显发黑发臭、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体,采取清淤疏浚、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水体净化、水系连通等措施实施综合整治。完善长效运维管理机制,协同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的市级部门督促指导、区县推进的两级工作机制,推动河(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逐步建立完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点行业监管对象清单,以对水、土壤环境质量影响突出的流域和区域为重点,强化分区分类管控。开展巫山长江及大宁河第一重山脊线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试点,探索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模式,逐步推广运用。建立完善监测体系,开展国家农业面源监测试点和农业面源智慧监测。
完善农村环境治理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农村环境整治成效核查评估制度,开展年度成效评估核查工作,确保新整治行政村“整治一个、验收一个”。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开展整治过程和效果评估,确保整治质量和群众满意“双达标”。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鼓励民众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价。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抽查核查设施运行效果,聚焦解决污水乱排乱放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
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强基础、建体系、控风险、保安全”的总体思路,调查评估地下水环境现状,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在典型区域探索地下水保护修复试点,逐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控制污染增量、削减存量,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确保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完成“万人千吨”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落实勘界立碑、设立隔离围网、警示标志或宣传牌等保护措施。加强水质监测,“万人千吨”每季度监测一次,农村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每年监测一次。开展风险源排查和整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综合采取污染防治、水厂深度处理或更换水源等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采取抽查等形式,加强对饮用水的日常监管,推进落实“属地管理”。持续开展基础调查,建立档案制度。保障特定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着力减少重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水源地水质安全。实施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对水质达不到要求的,落实整治措施。
确保“国考”点水质总体保持稳定。开展巫山县1个国家级(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站点和6个市级监测站点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对监测发现存在水质超标情形的点位,探索开展地下水地质背景调查,分析超标因子背景值,排查污染成因,确保考核点水质总体保持稳定。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或地下水质量为Ⅴ类的,应制定地下水质量达标方案或保持(改善)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确保地下水污染风险监控点位,特征污染物浓度保持稳定或有所改善。
调查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危险废物贮存场、巫山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巫山县大昌镇小槽子生活垃圾填埋场、巫山县江南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巫山县职教工业园区、铁矿以及煤矿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衔接污染源普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等成果,查清基本信息、环境管理、水质状况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
督促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防渗措施。指导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针对问题设施采取防渗改造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并开展自行监测。对存在地下水污染扩散风险的工业园区、危险废物贮存场和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试点示范,阻止污染扩散。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建立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将其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明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
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地下水环境“一张图”管理,实现水文地质分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污染源、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位水质等信息共享。完成第一轮全县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初步确定保护区、防控区和治理区分布、范围和分区防控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动态调整机制,“十四五”期间,根据水文地质调查、污染调查和环境监测结果,完成一轮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更新调整。明确重点区域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环境管理要求。
开展地下水、土壤污染协同治理修复试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选择巫山县历史煤矿开采重点区,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地下水污染源荷载和脆弱性评估,识别地下水环境风险与管控重点,探索地下水污染防渗、监测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专栏3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 |
1.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一企一库”“两场两区”等六类典型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监测评估。 2.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以工业园区、危险废物贮存场、垃圾填埋场以及历史煤矿开采区等为重点,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渗改造工程。 3.地下水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根据地下水重点污染源环境调查评估结果,以工业园区、危险废物贮存场、垃圾填埋场以及历史煤矿开采区为重点,实施一批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工程。 |
宣贯《重庆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执行市上制定的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典型行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后期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报告评审等技术指南。宣贯市上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农村黑臭水体监测评估指南和销号评估方案、农业面源污染评估技术指南。针对工业园区和历史矿山开采区等重点区域,执行市上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
完善全县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开展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以及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充分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监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修复与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农村黑臭水体评估监测、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监测,逐步建立完善农业农村监测网络。以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为重点,逐步优化和整合“双源”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初步构建区域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
依法开展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以及从业单位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提升执法水平,配备便携式污染检测仪器、无人机等执法设备。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强化秸秆露天禁烧执法检查。建立完善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健全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推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提高水平和能力,将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
县人民政府加强领导,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负责。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土壤、农业农村、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强化部门协同推进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财政资金与规划项目衔接,严格落实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做好土壤生态环境财力保障。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环境整治、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和政府债券资金支持。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严格落实企业和责任人治污主体责任。探索充分利用市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广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用途。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普及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畅通公众投诉举报意见建议渠道,强化群众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监督。推进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培训工作,大力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的良好氛围。
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县生态环境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工程相关进展情况进行调度。
序号 |
工作任务分解表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实施周期 | ||
(一)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 ||||||
1 |
加强受污染建设用地分级分类管理 |
扎实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
持续推进疑似污染地块排查、筛查工作,动态更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数据库和项目库。以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表明土壤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风险的,依法依规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是否可接受。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农业农村委 |
长期 |
2 |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及时开展调查评估,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及时将全县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相关乡镇(街道) |
长期 | ||
3 |
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管理和监管,探索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抽查通报机制。 |
县生态环境局 |
|
长期 | ||
4 |
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再开发管控要求 |
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而未开展或尚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 |
长期 | |
5 |
加强“一住两公”重点建设用地管理,在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用途变更以及核发用地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落实地块是否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对未开展的要督促开展。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未治理修复并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之前,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供应;对已经规划为“一住两公”的地块,未修复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之前,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核发用地或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 |
长期 | ||
6 |
及时梳理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推动利用无人机监测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共同督促违规开发利用地块完成整改。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县生态环境局 |
长期 | ||
7 |
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要优化开发时序,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 |
长期 | ||
8 |
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监管 |
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严格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以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腾退地块专项排查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发现一块、管控一块。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志,发布公告,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如发现污染扩散,相关责任方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现阶段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优先治理修复,治理一块、开发一块。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 |
长期 | |
9 |
坚持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鼓励绿色低碳修复,严控农药化工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异味等二次污染。严格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后方可开工建设。针对完成风险管控、修复的农药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炼焦、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皮革鞣制加工、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贮存场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强化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应急预案,一旦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停止施工。在移出名录的地块中,选取环境影响大、范围广、污染重的地块开展重点监测,强化后期管理。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 |
长期 | ||
10 |
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业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系统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
县生态环境局 |
|
长期 | ||
11 |
探索建设用地污染程度分级管理制度 |
根据调查结果,探索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污染等级。轻度污染地块,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修复或风险管控方案、效果评估报告备案评审和过程监管、后期管理工作。对轻度污染地块,相关责任主体直接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作为管控修复目标的,可以不开展风险评估。中度和重度污染地块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风险评估报告、管控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备案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出具初审意见、过程监管和后期管理,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经济信息委 |
长期 | |
12 |
从严管控农药(含原料药、中间体)、化工类等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 |
长期 | ||
13 |
加强信息共享 |
生态环境、规划自然资源、经济信息部门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信息,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等信息。明确各部门牵头负责的技术单位,统一空间信息文件的格式要求,将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落实“一张图”管理。 |
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经济信息委 |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市管理局、相关乡镇(街道) |
长期 | |
14 |
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
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
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耕地重点地块监测、农产品检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动态调整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编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技术报告,更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和图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15 |
禁止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的耕地。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16 |
切实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 |
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划区定界。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外,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县农业农村委、县生态环境局 |
长期 | |
17 |
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行为。推行秸秆还田、化肥农药减量化、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与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提升土壤有机质,开展耕地土壤酸化治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确保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和质量保持稳定。 |
县农业农村委、县生态环境局 |
县供销合作社、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乡镇(街道) |
长期 | ||
18 |
全面落实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措施 |
依据耕地质量类别划定成果,对安全利用类耕地进一步分析污染源和污染特征,结合巫山县主要作物品种、种植习惯,因地制宜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全面落实低积累品种替代、水分调控、叶面调控、优化施肥、土壤调理、酸碱度调控等安全利用措施。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供销合作社、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19 |
建设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示范区(片),示范区(片)面积不低于本县受污染耕地面积的10%。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生态环境局、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20 |
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管理 |
因地制宜制定严格管控类农用地管控方案,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科学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鼓励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因地制宜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推广种植花卉苗木、麻、蚕桑等经济作物,以及经过安全评估的特色水果、油料作物、饲用作物等农作物)或者退耕还林还草、休耕等措施。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林业局、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21 |
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强农产品临田检测,强化对重点地区粮食收购和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开展收购和加工粮食的重金属检测,对于超标的,专库收储,严格管理,禁止流入口粮市场。对市场中流通的大米及米制品,加大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县农业农村委、县公安局 |
长期 | ||
22 |
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
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 |
以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重点关注巫山县高地质背景区,兼顾粮食主产区,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输入输出因素开展长期观测。开展集中连片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生态环境局 |
2021-2025年 |
23 |
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实施“十三五”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成效“回头看”。建立并动态更新辖区内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实施以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耕地途径为目标的整治措施,“十四五”期间每年完成整治清单中20%以上任务。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 |
2021-2025年 | ||
24 |
严格管控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大气、水污染物排放 |
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汞、砷、铅、铬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相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经济信息委 |
2021-2023年 | |
25 |
自2023年起,在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的区域,推动相关企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农业农村委、县经济信息委 |
2023-长期 | ||
26 |
排查整治涉重金属关停企业及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 |
统筹推进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聚焦辖区内涉镉等重金属排放关停企业,石煤、硫铁矿等矿区,以及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的矿区,综合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和现场踏勘等方式,分批次、全面排查整治历史遗留固体废物。优先对周边及下游耕地土壤污染较重地区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 |
2021-2025年 | |
27 |
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 |
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要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动态更新增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监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经济信息委 |
2021-2025年 | |
28 |
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绿色化改造。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经济信息委 |
2021-2025年 | ||
(二)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 | ||||||
29 |
持续开展种植业污染防治 |
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 |
以单位面积农业投入品用量高的地区、作物和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因地制宜推广配方施肥、有机肥、水肥一体化、秸秆还田、培植绿肥等化肥减量重点技术。减少不合理化肥投入,提高化肥利用率,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推进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采取用地养地结合的措施,持续提高耕地质量等级。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供销合作社、各涉农乡镇(街道) |
长期 |
30 |
强化监测网络建设,及时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预警防控工作,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培育服务组织,推广高效药械,示范推广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提升科学、精准施药水平。 |
县农业农村委 |
各涉农乡镇(街道) |
长期 | ||
31 |
持续推进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认证,建立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 |
县农业农村委 |
各涉农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32 |
2025年底前,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5%。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供销合作社、各涉农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33 |
强化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
完善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体系,加强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运行管理,搭建市、县级秸秆资源数据共享平台,推动信息化建设。 |
县农业农村委 |
各涉农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34 |
依托我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突出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五化”利用,大力推进秸秆还田和秸秆养畜,在商品有机肥加工、秸秆养殖食用菌、生物质能源等领域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探索建立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秸秆产业化利用主体。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发改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委、各涉农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35 |
构建秸秆综合利用长效机制,落实秸秆补贴政策,提高全县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到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财政局、各涉农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36 |
开展废旧农膜回收 |
坚持源头控制、因地制宜、重点突破、综合施策,不断完善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建立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专业化组织回收、加工企业回收等多种方式的回收利用机制,实施“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试点。加大农用地膜新国家标准宣贯力度,全面推广使用0.01mm以上的加厚地膜,探索地膜使用量控制机制,推进减量替代。合理应用地膜覆盖技术,降低地膜覆盖依赖度,开展加厚和可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应用,推广适时揭膜、机械拾膜等科学使用农膜技术,从源头上保障地膜减量和可回收利用。 |
县供销合作社 |
县农业农村委、各涉农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37 |
持续开展农田地膜残留监测,评价主要农区的地膜污染程度。加强农用化学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以及农膜等农资市场监管,从源头控制和减少“白色污染”。到2025年,农膜回收率稳定在90%以上。 |
县供销合作社 |
县农业农村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涉农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38 |
扎实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 |
加强畜禽粪污污染防治 |
以标准化、绿色化、规模化、循环化、数字化、基地化“六化”为引领,严格畜禽养殖“三区”管理,依法关停、搬迁禁养区内养殖场,全面禁止在消落带从事畜禽养殖等污染水体行为;限养区内实施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鼓励适养区以地定畜、种养结合,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推进养殖用药减量化、饲料环保化。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生态环境局、县供销合作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39 |
依法严查畜禽粪污偷排、直排、丢弃等环境违法行为。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农业农村委、县公安局、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40 |
推进畜禽养殖场、专业户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逐步开展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核查与评估。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强化养殖污染源头控制。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生态环境局、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41 |
深入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选择聚集生猪、牛等规模养殖场的乡镇,建立“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险联动”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和收集体系运行模式,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造完善粪污收集、处理、利用等整套粪污处理设施,促进农牧结合,大力推广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技术。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42 |
到2025年,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100%,培育建设一批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有机肥生产主体。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43 |
做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
编制《巫山县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执行水产养殖“三区”管理,合理布局养殖区域,调整优化养殖品种结构,依法关停禁养区内养殖场,在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水产专用养殖场(池)应配套建设养殖尾水治理设施。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44 |
严格管控肥水养殖,发展绿色健康水产养殖,积极推广生态循环养殖模式。 |
县农业农村委 |
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45 |
加强投入品管理及水产品违禁药品快速检测,推广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模式,发展生态渔业和加强水生物种保护,开展30亩以上专用池塘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建设工作,采取池塘鱼菜共生综合种养、三池二坝+鱼菜共生、池塘底排污生态化改造、多级人工湿地、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生态沟渠净水等多种措施开展水产养殖尾水处理,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循环使用或资源化利用;30亩以下水产养殖场,鼓励采取种养结合方式,促进废弃物就近就地消纳利用。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46 |
全面落实长江十年禁渔令,加强常态化禁渔执法监管,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渔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持续开展打击非法捕捞和销售非法渔获物专项行动,实施生态渔业提升工程,加强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 |
县农业农村委 |
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47 |
加强养殖尾水排放监管,实行达标排放。到2025年,实现池塘养殖尾水有效治理。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生态环境局、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48 |
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 |
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
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供水改厕、农业生产等一体推进,推进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农业农村委、县卫生健康委、各相关乡镇(街道)、县乡村振兴局 |
2021-2025年 |
49 |
加强合理规划布局,优先解决集中式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水治理问题。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 |
2021-2025年 | ||
50 |
开展已建设施提质增效,针对管网未配套、运行负荷异常、水质不达标等问题,按照“一站一策”的整治要求推进整改。位置偏远、达到一定规模的村庄,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操作、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建设经济实用的污水处理设施。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农业农村委、县住房城乡建委、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51 |
基本完成常住人口200户或500人以上的农村集聚点、农家乐和民宿等乡村旅游集中区域的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 |
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 |
县农业农村委、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52 |
持续推进分散农户生活污水有效管控,指导和推动分散农户生活污水资源利用,提升分散农户生活污水处置水平。 |
县乡村振兴局 |
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委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53 |
加强农村污染治理设施日常监管,对日处理能力20方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监督性监测。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农业农村委、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54 |
强化长效化运行维护,健全完善市、县第三方平台为主导、乡镇直接管理为补充的“投、建、管、运”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治理。 |
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 |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55 |
到2025年,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 |
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 |
县农业农村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56 |
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
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采取“农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城管中转、区县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模式,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行政村全覆盖,行政村有效治理比例达100%。 |
县城市管理局 |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委、各涉农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57 |
探索适宜巫山山区特点的农村生活垃圾简易分类和就地处置模式,引导农户采取庭院堆肥或村域集中处理消纳厨余垃圾,总结推广分类收集的经验模式。 |
县城市管理局 |
县农业农村委、各涉农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58 |
逐步建立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化运作、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数字化管理、法治化保障的工作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足额配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立农村生活垃圾保洁人员配备机制,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能力,健全行政村生活垃圾收运、分类、资源化利用的检查和考核制度。 |
县城市管理局 |
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委、各涉农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59 |
深化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国家级示范县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建设。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的行政村占比达到100%,村民小组收运处置体系覆盖率达100%。 |
县城市管理局 |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委、各涉农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60 |
持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
建立完善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名录和信息台账,合理规划布局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61 |
以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标识标牌和隔离防护设施设立,依法清理保护区内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工业企业,加快整治周边环境污染问题,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2025年底前,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比例达到100%。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
62 |
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督管理,实施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监测评估,依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
63 |
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
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污染排查、跟踪监测,建立清单,分类施治,建立“镇街申报、区县核实、市级确认”的动态更新机制。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
64 |
突出精准治污,对黑臭问题不突出、间歇性黑臭、社会和环境效益不明显、面积较小的无功能水体,鼓励优先采取制度性和生态性措施消黑消臭,合理采取适度的工程性措施,防止在农村区域大拆大建、过度硬化。强化系统施策,对面积较大、明显发黑发臭、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体,采取清淤疏浚、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水体净化、水系连通等措施实施综合整治。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
65 |
完善长效运维管理机制,协同建立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的市级部门督促指导、区县推进的两级工作机制,推动河(湖)长制体系向村级延伸。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
66 |
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 |
逐步建立完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点行业监管对象清单,以对水、土壤环境质量影响突出的流域和区域为重点,强化分区分类管控。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委、县经济信息委 |
2021-2025年 | |
67 |
开展巫山长江及大宁河第一重山脊线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试点,探索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管理模式,逐步推广运用。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农业农村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68 |
建立完善监测体系,开展国家农业面源监测试点和农业面源智慧监测。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农业农村委 |
2021-2025年 | ||
69 |
完善农村环境治理考核评价机制 |
完善农村环境整治成效核查评估制度,开展年度成效评估核查工作,确保新整治行政村“整治一个、验收一个”。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乡村振兴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70 |
对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开展整治过程和效果评估,确保整治质量和群众满意“双达标”。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鼓励民众参与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价。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
71 |
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抽查核查设施运行效果,聚焦解决污水乱排乱放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 |
县生态环境局 |
各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三)稳步推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 ||||||
72 |
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和“国考”点位水质管控 |
确保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
完成“万人千吨”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落实勘界立碑、设立隔离围网、警示标志或宣传牌等保护措施。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73 |
加强水质监测,“万人千吨”每季度监测一次,农村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每年监测一次。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74 |
开展风险源排查和整治,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综合采取污染防治、水厂深度处理或更换水源等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75 |
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采取抽查等形式,加强对饮用水的日常监管,推进落实“属地管理”。持续开展基础调查,建立档案制度。保障特定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76 |
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着力减少重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水源地水质安全。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77 |
实施饮用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对水质达不到要求的,落实整治措施。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78 |
确保“国考”点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
开展巫山县1个国家级(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站点和6个市级监测站点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对监测发现存在水质超标情形的点位,探索开展地下水地质背景调查,分析超标因子背景值,排查污染成因,确保考核点水质总体保持稳定。 |
县生态环境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县水利局、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79 |
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或地下水质量为Ⅴ类的,应制定地下水质量达标方案或保持(改善)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确保地下水污染风险监控点位,特征污染物浓度保持稳定或有所改善。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相关乡镇(街道) |
2021-2025年 | ||
80 |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 |
调查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 |
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衔接污染源普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等成果,查清基本信息、环境管理、水质状况等内容,评估地下水环境风险。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81 |
督促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防渗措施 |
指导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针对问题设施采取防渗改造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并开展自行监测。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
82 |
对存在地下水污染扩散风险的工业园区、危险废物贮存场和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试点示范,阻止污染扩散。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建立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将其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和执法检查。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经济信息委、县城市管理局 |
2021-2025年 | ||
83 |
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明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
84 |
选择典型区域探索地下水生态保护修复 |
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地下水环境“一张图”管理,实现水文地质分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污染源、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位水质等信息共享。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85 |
完成第一轮全县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定,初步确定保护区、防控区和治理区分布、范围和分区防控措施。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
86 |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动态调整机制,“十四五”期间,根据水文地质调查、污染调查和环境监测结果,完成一轮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更新调整。明确重点区域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环境管理要求。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
87 |
开展地下水、土壤污染协同治理修复试点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风险管控和修复。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
88 |
选择巫山县历史煤矿开采重点区,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地下水污染源荷载和脆弱性评估,识别地下水环境风险与管控重点,探索地下水污染防渗、监测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
(四)提升监管能力 | ||||||
89 |
贯彻落实法规标准 |
宣贯《重庆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
县生态环境局 |
各部门及镇街 |
2021-2025年 | |
90 |
执行市上制定的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典型行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后期管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报告评审等技术指南。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1-2025年 | ||
91 |
宣贯市上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农村黑臭水体监测评估指南和销号评估方案、农业面源污染评估技术指南。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
92 |
针对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等重点区域,执行市上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1-2025年 | ||
93 |
健全监测监控网络 |
完善全县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农业农村委 |
2021-2025年 | |
94 |
开展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以及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经济信息委 |
2021-2025年 | ||
95 |
充分利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监控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修复与开发利用情况。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 |
2021-2025年 | ||
96 |
开展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农村黑臭水体评估监测、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监测,逐步建立完善农业农村监测网络。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 |
2021-2025年 | ||
97 |
以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为重点,逐步优化和整合“双源”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初步构建区域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分级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水利局 |
2021-2025年 | ||
98 |
加强执法与队伍建设 |
依法开展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持续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以及从业单位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经济信息委 |
长期 | |
99 |
提升执法水平,配备无人机等执法设备。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农业农村委、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 |
长期 | ||
100 |
强化秸秆露天禁烧执法检查。 |
县农业农村委 |
县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局 |
长期 | ||
101 |
建立完善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健全土壤、农业农村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家库。推动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提高水平和能力,将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 |
县生态环境局 |
县农业农村委 |
长期 |
序号 |
文件 |
一、国家法律法规、指导意见、通知等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修正) |
8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9 |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
10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11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12 |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
13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
14 |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 |
15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16 |
《地下水管理条例》 |
17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18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19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
20 |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
21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 |
22 |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
23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 |
24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 |
25 |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 |
26 |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公报〔2015〕28号) |
27 |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 |
28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08〕105号) |
29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 |
30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国办发〔2015〕59号) |
3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99号) |
3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 |
33 |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公告2018年 第13号 |
34 |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监测函〔2020〕10号 |
35 |
《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
36 |
《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 |
37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
38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 |
39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快递包装绿色转型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15号) |
40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央一号文件) |
41 |
《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635号) |
42 |
《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8〕502号) |
43 |
《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发改环资〔2017〕751号) |
44 |
《关于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293号) |
45 |
《场地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
46 |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筛选值》 |
47 |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技术导则》 |
48 |
《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 |
49 |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 |
50 |
《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技术导则》 |
51 |
《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 |
52 |
《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环办便函〔2019〕302号 |
53 |
《废弃井封井回填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环办土壤函〔2020〕72号 |
54 |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 |
55 |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
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
57 |
《“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 |
58 |
《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工作衔接的通知》 |
59 |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61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函》 |
62 |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 |
63 |
《“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 |
64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关于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9〕689号) |
65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集聚发展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44号) |
66 |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 |
67 |
《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方案编制指南〉和〈“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函》(环办固体函〔2019〕467号) |
68 |
《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 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 |
69 |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 |
70 |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
71 |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
72 |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号) |
73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225号) |
74 |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科技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6〕440号) |
75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的通知》(工信厅联节〔2019〕16号) |
76 |
《关于制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的公告》(工信部公告〔2018〕26号) |
77 |
《关于协同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邮发〔2017〕86号) |
78 |
《国家邮政局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国邮发〔2018〕96号) |
79 |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国邮发〔2019〕14号) |
80 |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规范的通知》 |
81 |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 邮政局关于加强快递绿色包装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标技〔2020〕126号) |
82 |
《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 |
83 |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 |
84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 |
85 |
《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 |
86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 |
87 |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膜回收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科教发〔2017〕8号) |
88 |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0〕696号) |
89 |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3号) |
90 |
《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
91 |
《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 |
92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9〕1696号) |
93 |
《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 |
94 |
《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
95 |
《关于发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 第19号) |
二、重庆市地方法规、工作方案、通知等文件 | |
96 |
《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
97 |
《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
98 |
《重庆市“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1—2025年)》 |
99 |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订) |
100 |
《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
101 |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4号) |
102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税目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决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53号) |
103 |
《重庆市(主城县)“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渝无废组〔2019〕1号) |
104 |
《重庆市(主城县)“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宣传工作方案》(渝无废办〔2019〕2号) |
105 |
《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的意见》 |
106 |
《重庆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 |
107 |
《重庆市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 |
108 |
《重庆市国土绿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 |
109 |
《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渝委发〔2018〕1号) |
110 |
《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20号) |
111 |
《重庆市生态文明建设“十三五”规划》(渝府发〔2016〕34号) |
112 |
《重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办发〔2018〕35号) |
113 |
《重庆市全面推行“云长制”实施方案》(渝委办〔2019〕66号) |
114 |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7〕166号) |
115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5号) |
116 |
《关于建立深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86号) |
117 |
《主城县城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4号) |
118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7号) |
119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邮政快递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7号) |
120 |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协同推进快递业生态环保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邮管〔2020〕42号) |
121 |
《重庆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方案(2019—2022年)》(渝府办发〔2019〕66号) |
122 |
《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82号) |
123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 |
124 |
《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渝发改资环〔2020〕1446号) |
125 |
《重庆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渝环〔2017〕174号) |
126 |
《重庆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渝环函〔2019〕119号) |
127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20〕88号) |
128 |
《关于开展重庆市“无废城市细胞”创建活动的通知》(渝无废办〔2020〕2号) |
129 |
《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机关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18〕129号) |
130 |
《重庆市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渝机管发〔2020〕41号 |
131 |
《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建绿建〔2020〕20号) |
132 |
《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制定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
133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一阶段农用地安全利用有关目标的函》(渝农函〔2020〕5号) |
134 |
《重庆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手册》 |
135 |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136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37 |
《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 |
138 |
《重庆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
139 |
《重庆市化工园县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 |
140 |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切实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 |
141 |
《重庆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
142 |
《 重庆市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 |
143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动物诊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的通知》 |
144 |
《重庆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手册》 |
145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荐年度安全利用水稻、玉米品种的通知》(渝农办发〔2020〕214号) |
三、巫山地方文件 | |
146 |
《巫山县土壤污染详查总体方案》 |
147 |
《巫山县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十四五”建设规划(2021-2025)》 |
148 |
《巫山县2020年化肥减量使用行动工作方案》 |
149 |
《巫山县化肥减量工作突出问题的整改方案》 |
150 |
《巫山县化肥农药减量工作不严不实问题专项整改方案》 |
151 |
《巫山县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补充采样方案》 |
152 |
《巫山县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巫山府办发〔2017〕7号) |
153 |
《巫山县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巫山城管发〔2018〕35号) |
154 |
《巫山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 |
155 |
《巫山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巫山耕地办发〔2020〕1号) |
156 |
《关于建立土壤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的通知》(巫山环发〔2020〕86号) |
157 |
《建立土壤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巫山环发〔2020〕86号) |
158 |
《巫山县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
159 |
《巫山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
160 |
《巫山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有关工作的通知》 |
161 |
《巫山县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
162 |
《巫山县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
163 |
《巫山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 |
164 |
《巫山县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建设三年规划(2018—2020年)》 |
165 |
《巫山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1-2035)》 |
166 |
《巫山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 |
167 |
《巫山县2020-2022年秸秆焚烧综合利用实施方案》 |
168 |
《巫山县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施方案》 |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巫山县“十四五”土壤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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