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龙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暨
“两违”清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单位及科室:
2022年4月29日,湖南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根据市县住房城乡建委相关会议要求,为全面排查整治我镇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思维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自建房屋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自建房屋使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二、组织领导
成立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及“两违”清查领导小组。
组 长:汪顺升 镇长
副组长:谭发刚 副镇长
成 员:各村(居)支书、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建环办,郝燕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和排查整治工作。
三、工作任务
按照“全面排查、重点整治、同步推进”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全面排查(2022年5月3日—2022年5月20日)
各村(社区)要对行政域的所有自建房屋(包括城镇和农村房屋)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摸清自建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逐栋建立台账。具体标准参照《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附件一)
1.重点排查。对用作经营的房屋开展摸底调查,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工业园区及周边等重点区域,未经审批、未经专业设计施工、用作经营的房屋,作为本次排查的重点。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同时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具体内容见《巫山县自建房屋安全信息汇总表》(见附件三)。重点排查的自建房屋包括但不限于:
(1)医院(含私人诊所)、学校(幼儿园)、养(敬)老院、村级文化活动中心、以及供销社、粮站、食品站等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和年久失管失修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厂房、农贸市场(含商场商店)、酒店(含民宿、农家乐、餐馆等)、茶馆等;
(2)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房屋;
(3)改变房屋结构、搭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4)建设标准低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
2.排查步骤。
(1)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各村(社区)要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应熟悉建筑结构类型、荷载传递路线、常用建筑材料等基本知识,并有建筑、设计、施工、房屋管理等工作经验。
(2)排查。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 排查必须通知产权人(使用人)参与。排查时须逐栋采集房屋信息,重点采集基本信息、建设手续情况、改造情况、用途改变情况、安全情况、整治情况等,同时填写《巫山县自建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见附件二)。“两违”清查工作由建环办牵头,各村社区配合。
(二)重点整治(2022年5月20日—2022年6月30日)
1.制定整治方案。针对排查、鉴定发现的安全隐患,由专业技术人员(机构)提出建议整治措施。在此基础上,汇总安全隐患情况、建议整治措施等,综合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房屋安全等级鉴定。对经排查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屋,要及时开展鉴定,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3.整治要求。坚持“立查立改”原则,对排查发现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的自建房屋,必须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彻底整治,该停业的停业、该搬离的立即搬离、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立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加固、该封存的立即封存,做到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房屋安全事故。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要责令产权人(使用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巡查监测,确保自建房屋整治过渡期间的安全。
4.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屋进行整治。对产权人(使用人)未按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的,应依法强制执行。对将危险自建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以暴力、威胁、恐吓干扰排查整治行动涉嫌违法犯罪的产权人(使用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产权人(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建立台账。各村(居)委会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做到整治一栋、销号一栋。对整治完成的农村房屋进行逐户复核,对按要求完成整治的及时号,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严禁销号。
(三)全面整治(2022年6月30日—2022年10月30日)
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自建房屋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及时完成安全隐患整治。
附件: 1.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2.巫山县自建房安全信息采集表
3.巫山县自建房信息采集汇总表
抱龙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附件1:
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高排查质量,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 284 号)和现行有关标准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房屋产权人、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及机构开展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房屋主体以外的消防设施设备等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分为场址安全隐患排查、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和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三部分。
第四条 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结论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和“暂无安全隐患”。 属地政府、房屋产权人、相关部门及机构应按照排查结论立 即分类处置,确保人员安全。
(一)排查结论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属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撤离人员或其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二)排查结论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须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和人员按国家现行标准进行详细鉴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
(三)排查结论为“暂无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可按 相关规定继续正常使用。
第二章 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
第五条 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应重点检查房屋遭受洪涝、地质灾害、病险库、尾矿坝及人类工程活动等的威胁情况。
第六条 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应充分收集利用房屋场地 及周边已有的相关灾害调查、勘查、评估资料和结果。
第七条 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时,下列地段属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地段:
(一)处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及威胁影响范围的场地;
(二)人类工程活动强烈、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的场 地;
(三)遭受病险库、尾矿库、山洪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第八条 房屋场址安全隐患排查时,下列地段属于存在安全隐患地段:
(一)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 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尚未查明其危险程度的病险库、尾矿库、地下采空区等场地;
(三)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影响区的场地。
第九条 位于重大安全隐患地段的房屋应采取撤离人员或其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对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场址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评定和处置。
第三章 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条 当房屋地基基础存在沉降变形,且对上部结构造成显著影响时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 10mm 的沉 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 5mm 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
(二)房屋上部结构出现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三)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产生水平、竖向或阶 梯形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大于 10mm。
第十一条 当房屋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且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时,应评定 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当房屋地基基础存在沉降变形,且造成上部结构构件开裂,但裂缝宽度尚未达到第十条的规定值时,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当房屋地基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小于 10mm,但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时,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房屋地基基础因地基处理不当或基础长期处于 恶劣环境等原因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四章 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 砌体结构排查重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排查不同类型构件的构造连接部位状况;
(二)排查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
(三)排查承重墙体的变形、裂缝和拆改状况;
(四)排查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以及圈梁和构造柱的完损情况;
(五)排查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分布。
第十六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排查重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排查墙、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钢筋锈蚀状况;
(二)排查柱根和柱顶的裂缝状况;
(三)排查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的稳定性情况。
第十七条 木结构排查重点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排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节点连接、构造缺陷、下挠变形及偏心失稳情况;
(二)排查木屋架端节点裂缝状况;
(三)排查屋架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性情况。
第十八条 钢结构排查重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排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状况;
(二)排查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及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部位损坏情况;
(三)排查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第十九条 砌体结构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或柱受压产生裂缝宽度大于1mm、缝长大于层高的 1/2 的竖向裂缝,或出现裂缝长度超过层高 1/3 的多条竖 向裂缝;
(二)承重墙或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截面削弱达 15%以上;
(三)梁或屋架端部墙体或柱截面出现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大于1mm;
(四)墙或柱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五)单片墙或柱产生明显倾斜,或相邻构件间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六)墙或柱出现明显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象,或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第二十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梁跨中出现下宽上窄的竖向裂缝,且裂缝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缝宽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斜裂缝;
(二)梁、板主筋的钢筋截面锈损率大于15%,或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露筋;
(三)预应力梁板、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断裂或明显下挠变形;
(四)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五)柱受压产生竖向受力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有宽度大于 1mm 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六)柱或墙产生明显倾斜、位移;
(七)构件混凝土有效截面削弱 15%以上,或受力主筋截断大于10%,柱、墙因主筋锈蚀导致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或受压区混凝土出现压碎迹象;
(八)钢筋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九)阳台板和雨棚等悬挑构件明显下垂,悬挑构件根部开裂或相连的墙体出现宽度大于 0.5mm 的通长裂缝。
第二十一条 木结构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无下弦拉杆的人字屋架;
(二)木构件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缺陷,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 失效等损坏;
(三)木构件有明显的变形、歪扭、腐朽、劈裂、虫蛀;
(四)围护墙与木柱明显脱开或墙体明显歪闪、开裂严重。
第二十二条 钢结构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一)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损坏;
(二)构件锈蚀导致截面锈损大于原截面 10%以上;
(三)梁、板等钢结构构件产生明显挠度变形;
(四)钢柱顶产生明显位移;
(五)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屋架产生明显倾斜。
第二十三条 砌体结构构件出现破坏,但未达到第十九条规定的限值,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破坏,但未达到第二十条规定的限值时,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木结构构件连接节点松动、连接铁件锈蚀或木构件有劈裂时,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钢结构构件出现破坏,但未达到二十二条规定的限值时,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 排查过程中发现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可能威 胁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的异常情况,应对隐患表现进行描述,并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 房屋存在擅自改造(拆改主体结构、扩建、加层、开挖地下空间)和改变用途、增加房屋荷载等情况的,应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
第五章 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结论
第二十九条 房屋场址、地基基础、上部结构的隐患排查,有一项及以上排查情况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结论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上部结构排查情况存在超过 3 种(含 3 种)安全隐患或同种安全隐患超过 3 处(含 3 处)的,排查结论评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无重大安全隐患,但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查结论评定为“存在安全隐患”;不属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排查结论评定为“暂无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 震后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按照《建筑震后应急评估和修复技术规程》(JGJ/T 415-2017)执行。
附件2:
巫山县自建房安全信息采集表
地 址 |
镇(街道)村(居委)组(社)路(街巷)号 | ||||||
□产权人 □使用人 |
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或机构代码 |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面积 |
m2 | ||||
建造年代 |
□1980年及以前□1980-2000年□2000及以后 | ||||||
结构类型 |
□砖石砌体□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其他 | ||||||
土地性质 |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 ||||||
第二部分:审批手续情况 | |||||||
用地手续 |
□有□无 |
规划建设手续 |
□有□无 | ||||
竣工验收手续 |
□有□无 |
房屋登记手续 |
□有□无 | ||||
第三部分:建造方式 | |||||||
建造方式 |
□自行建造□建筑工匠建造□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其他 | ||||||
第四部分:改造情况 | |||||||
是否改造 |
□否□是 | ||||||
改造内容 |
□楼顶加层□周边扩建□楼内夹层 □改变承重结构□开挖地下室□其他(可多选) | ||||||
第五部分:用途改变情况 | |||||||
是否用作经营 |
□是□否 |
主要用途:(可多选) □餐饮饭店□民宿宾馆□批发零售□医疗卫生 □休闲娱乐□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其他 | |||||
经营审批手续 |
□有□无 | ||||||
第六部分:安全隐患情况 | |||||||
安全隐患初判 |
□基本安全 □存在风险 |
风险部位: □墙体□梁柱□地基□屋面 □楼板□其他(可多选) |
产权人(使用人): 排查人: 镇(街道)负责人:
附件3:
序号 |
基本信息 |
审批手续情况(有/无) |
建造方式 |
改造情况 |
用途改变情况 |
安全情况 | |||||||||||||||
辖县乡镇街道 |
详细地址 |
产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或机构代码 |
层数 |
建筑面积 |
建造年代 |
结构类型 |
土地性质 |
用地手续 |
规划建设 |
竣工验收 |
房屋登记 |
是否改造 |
改造内容 |
是否用作经营 |
是否有经营审批手续 |
经营用途 |
安全初判 |
风险部位 | ||
注: 1.“建造方式”选填“自行建造、建筑工匠建造、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其他) ”; 2.“改造内容”选填“楼顶加层、周边扩建、楼内夹层、开挖地下室、(其他) ”;
3.“经营用途”选填“餐饮饭店、民宿宾馆、批发零售、医疗卫生、休闲娱乐、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其他) ”;
4.“安全初判”选填“基本安全、存在风险”,“风险部位”选填“墙体、梁柱、地基、屋面、楼板、(其他)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