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福田镇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日期:2024-11-11

字号:
分享:
打印:

巫山县福田镇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

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依申请公开

1

政策文件

法律法规

与救灾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工作日内

县应急管理局,乡 镇(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政府公报□发布会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2

部门和地方规章

与救灾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工作日内

县应急管理局,乡 镇(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政府公报□发布会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3

其他政策文件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救灾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工作日内

县应急管理局,乡 镇(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政府公报□发布会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1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

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依申请公开

4

政策文件

重大决策草案

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公开工作的意见》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

县应急管理局,乡 镇(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政府公报□发布会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5

重大政策解读及回

●有关重大政策的

●相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及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

重大决策作出后及时公开

县应急管理局,乡 镇(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政府公报□发布会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6

重要会议

以会议讨论作出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时,经党组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讨论决策过程的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公开工作的意见》

提前一周发通知邀

县应急管理局,乡 镇(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政府公报□发布会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2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

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依申请公开

7

政策文件

征集采纳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 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公开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时对外公布的时限内公开

县应急管理局,乡 镇(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政府公报□发布会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8

备灾管理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分布情况(其具体位置、创建时间创建级别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国家综合防(2016-2020 年)》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工作日内

县应急管理局,乡 镇(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政府公报□发布会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9

灾后救助

救助审定信息

自然灾害救助(6类)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工作日内

县应急管理局,乡 镇(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政府公报□发布会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10

灾害救助

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救助款物通知及划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工作日内

县应急管理局,乡 镇(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政府公报□发布会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3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

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依申请公开

11

灾害救助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 结果公示(灾民姓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受灾情况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工作日内

县应急管理局,乡 镇(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政府公报□发布会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12

灾后救助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标准(居民因灾倒房、损房恢复重建具体救助标准)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公开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标准、监督举报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工作日内

县应急管理局,乡 镇(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政府公报□发布会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13

款物管理

捐赠款物信息

年度捐赠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

县应急管理局,乡 镇(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政府公报□发布会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4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

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依申请公开

14

款物管理

年度款物使用情况

年度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等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

县应急管理局,乡 镇(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政府公报□发布会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15

工作动态

工作信息

防灾减灾救灾其他相关动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

县应急管理局,乡 镇(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广播电视

□公开查阅点

□便民服务站

□政府公报□发布会

□纸质媒体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其他

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