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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指南

日期: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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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事项

(2) 办理条件: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3) 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4) 申请材料:提供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特征的证明材料。

(5) 办理流程: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6) 办理时间、地点: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双龙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7) 联系方式:5773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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