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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日期: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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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办理事项:最低生活保障办理事项

(2) 办理条件:本市居民,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符合《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规定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原农转城居民申请城市低保。

(3) 救助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每年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计算,其具体标准应当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市级相关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 申请材料: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申明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 办理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信息核查、信函索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进行群众评议。群众评议争议较大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群众评议的结果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七日。公示结束后,将初审意见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重新调查核实的结果应当告知提出异议的人,并在申请人所在村或者社区公示三日。公示结束后,将初审意见和重新调查核实情况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入户抽查,及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长期公示,但是,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6) 办理时间、地点: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双龙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7) 联系方式:5773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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