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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巫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巫山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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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农发〔202368

巫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巫  山  县  财  政 

关于印发《2023年巫山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龙门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379号)要求,2023年继续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在上年实施方案已明确的总体原则、补贴对象、依据、标准、程序以及资金管理和兑付办法的基础上,为做好补贴兑付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原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抛荒地、占补平衡中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要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相挂钩的有效机制,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

(三)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具体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兑现要及时。

(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统筹集中使用,必须全部直补到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严防补贴资金跑冒滴漏,对挤占、挪用、骗取、贪污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补贴对象、依据、标准及程序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数额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

土地流转给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代耕、代种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给实际耕种者,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协议)执行。

(二)补贴依据

全县统一按第二轮土地承包确权颁证面积计算。对部分移民村社尚未重新确权颁证的未淹没土地,按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核定的现有土地面积作为申报总额,由乡镇(街道)主导、村社组织、申报农户参与,对该地块农户种植面积进行实地核实,并造册公示,无异议后分户上报。

(三)补贴标准

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和上年结转资金测算确定。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要求将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合并核算,将市财政下达给我县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全额分配兑付,即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单位面积金额=市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额÷(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种粮大户补贴面积)

(四)补贴程序

1.农户申报:村社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将补贴政策宣传到每家每户,由农户向村社申报第二轮土地承包确权颁证内实际耕种面积,凡土地确权颁证农户必须交证书复印件,原则上无土地确权证书复印件的农户不予申报;部分移民村社尚未确权颁证农户,只能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核定的现有土地面积总数内按实际耕种面积申报。

2.村社审核公示:各村社对农户申报的数据进行核实,原则上农户申报面积只能等于或者小于土地确权颁证面积,确保无误后填写补贴面积审核清册(附件1),并将农户申报资料在政府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同时告知广大农户进行监督。对申报数据有异议的,村社须重新核实后再公示,直至群众认可。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汇总,经村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公章后,附上公示照片,上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审核公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需及时集中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各村社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清册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将补贴面积清册内容上传至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平台建档保存,并在政府公开栏张榜公示7天,以告知广大群众监督。对有异议的,乡镇(街道)须重新核实后再公示,直至群众认可,杜绝上报的农户清册中出现抛荒地面积、超土地颁证面积、无证虚报面积、调剂解决农户问题的虚假面积等问题。

4.乡镇汇总上报:公示结束且群众无异议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农户补贴信息即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从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平台导出汇总表和明细表,完善汇总表(附件2)和补贴面积审核清册(附件1),并经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政办主任、农服中心(或经发办)主任签字后加盖政府公章,同时写出本乡镇(街道)公示情况说明(应写明公示的时间、地点、结果,并附公示照片),汇同申报面积大于20亩的农户面积佐证资料、实地核查说明等资料的纸质件和电子文档一并报县农业农村委农经站、县财政局农财科审核备案。

5.县级审核上报: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应对乡镇(街道)报送的农户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联合县级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补贴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数据进行锁定,数据锁定后原则上一律不得更改,并将农户补贴面积等补贴明细数据报送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四、资金管理和兑付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务必于628日前将本辖区内审核申报的补贴发放清册表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平台上公示并锁定,然后将相关纸质材料报送县农经站,县农业农村委审核后于630日前,配合县财政局负责将补贴信息以及补贴资金发送给银行,通过一卡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户手中。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严格按程序实施,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严禁抵扣任何款项,严禁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和其它经营服务性费用。

(二)落实备案制度。715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本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文件(含表格)纸质件及电子档、乡镇(街道)村社各级对补贴的公示情况、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明细电子数据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同时将补贴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委备案,经县级备案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汇总资料,即补贴发放详情及实施方案作为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的依据。

五、补贴工作要求

(一)加强配合、强化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落实专人,明确职责,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强化各级审核责任,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平稳推进,全面按时完成。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乡镇(街道)、村社要通过媒体、召开会议、入户等方式,加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将耕地撂荒一年次年不得享受种粮补贴等政策、补贴范围和补贴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补贴申请表填写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现到户,实现补贴政策家喻户晓,有效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地力和种粮大户种粮的积极性。

(三)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1.做好2023年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申报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补贴资金的公开公示、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包括一般户申报补贴的面积清册和汇总表、核实资料,公示资料等。

2.对补贴未能发放成功的农户,各乡镇(街道)应及时核对农户信息,并记录好修改信息的内容,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所有户的耕保补贴均在当年内实施兑付。对当年内无法兑付的资金,财政将在年底统一收回,一律不再补发。

3.及时了解并掌握辖区内一般农户耕地面积的动态变化,以及耕地地力保护情况,将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面积于2023111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委备案,为明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申报2024年种粮大户补贴工作打好基础。

(四)严格落实督导自查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补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人员深入村社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乡镇(街道)要开展好补贴资金执行情况自查工作:1.政策实施基本情况: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申报流程等是否符合政策;2.耕地数量和质量核实情况:享受补贴的耕地质量和数量是否达标、不符合补贴范围的是否及时清退出补贴范围等;3.农户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是否存在补贴农户的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等资料错漏、重复、更新不及时等;4.违规问题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及对违规问题处理情况;5.需要反映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并将相关自查情况形成材料于2023731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委农经站。

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等部门将适时开展重点抽查,坚决杜绝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五)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办理制度

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民群众举报个案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把农民反映的实际问题解决在基层。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县农委监督举报电话:57680853,受理人:乔兴彦、石晓红,县财政局监督举报电话:57691876,受理人:李俊。

附件:1××乡(镇、街道)2023年一般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审核清册

            2××乡(镇、街道)2023年一般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审核汇总              表

               3.巫山县××乡(镇、街道)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备案表

        

巫山县农业农村委    巫山县财政局

                                               2023612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2024××乡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数据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村(社)

补贴户数(户)

补贴面积(万亩,保留两位小数)

备注

合计

       填报人: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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