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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7562169446/2024-00011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公文;其他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培石乡人民政府
[ 发字文号 ]
培石府发〔2024〕16号
[ 标  题 ]
培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石乡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8-14
[ 发布日期 ]
2024-08-29
[ 有 效 性 ]

培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培石乡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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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培石乡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试行)》通知

各村(居),机关科室(站所、中心),乡属单位:

现将《培培石乡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培石乡人民政府

                                     2024814


(此件公开发布)    


培石乡生态护林员考核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调动生态护林员的积极性,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所有在聘生态护林员。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出勤30分。每月巡山护林出勤22天以上,认真填写护林日志并登录重庆天保巡护平台签到。根据护林日志填写情况、巡护平台签到情况据实进行出勤考核,低于22天每少一天扣3分;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0分。

(二)森林保护70

1. 森林防火(20分)及时排查发现报告林区祭祀用火、生产生活用火、旅游用火等违规野外用火的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不扣分;发生违规野外用火,未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的每起扣2分;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和参加扑救的每起扣5、未及时报告和不参加扑救的每起扣10;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和参加扑救的每起扣10、未及时报告和不参加扑救的每起扣20

2. 林地保护(20分)发生违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房、修墓、毁林开垦等破坏林地的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不扣分;未发现或隐瞒不报的,构成行政违法案件的每起扣5,构成刑事案件的每起扣10

3. 林木保护(10分)发生盗伐、滥伐林木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不扣分未发现或隐瞒不报的每起扣5分;发生林业相关刑事案件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每起扣2未发现或隐瞒不报的每起扣10分。

4.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10分)发生乱捕滥猎、乱收滥购野生动物和乱挖滥采珍稀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的不扣分;未发现或隐瞒不报的每起扣5

5. 森林病虫害防治(5分)发现森林病虫害情况,及时报告并积极协助防治的不扣分,未发现或隐瞒不报的每起扣2;产生不良影响的扣5

6. 林业设备设施保护(5分)发现毁坏宣传碑、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破坏行为,及时制止、报告的不扣分,未发现或隐瞒不报的每起2

绩效考核资金发放

1. 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兑付绩效资金

2. 考核得分90分以上的全额发放绩效资金;考核得分80-90分的发放当期80%;考核得分70-80分的发放50%;考核得分不满70不发放。

、考核奖惩

(一)生态护林员在护林服务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扬和鼓励。

1、拯救和保护国家、市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2、为侦破重大涉林案件提供关键情报的;

3.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4. 对生态护林员APP上线天数超过22天的生态护林员

(二)护林员不服从管理或管护不力,造成森林资源损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解约,适用追责情形的予以追责:

1.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重大破坏森林案件未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2.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严重森林病虫害疫情未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不报的;

3.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影响的;

4.护林员本人参与毁林盗伐、滥捕乱猎或者组织其他人员乱砍滥伐和乱捕乱猎的

5.林区有火灾隐患,不报告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6.一年内3次月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

7.一年内2无故缺席业务培训及工作会议

五、本考核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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