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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709411624C/2021-0228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人民政府
[ 发字文号 ]
巫山府办发〔2021〕78号
[ 标  题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日期 ]
2021-10-05
[ 有 效 性 ]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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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府办发〔2021〕78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应急物资储备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巫山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巫山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民兵预备役部队按其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储备、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县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负责研究建立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和统筹全县应急物资调配,协调与周边区县的应急物资储备合作,必要时请求重庆市人民政府支援应急物资,指导全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物资储备情况和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委等县级应急物资储备重点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市政府、上级部门以及县政府规定,建立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和管理制度。指导并督促检查本系统内相关单位做好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粮食储备。

(二)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电力、天然气储备,以及协调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三)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所需应急物资和处置其他突发事件所需的大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储备。

(四)县交通局负责公路、水上抢险保通机械和交通事故处置等应急物资储备,以及应急运力调配。

(五)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种子、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等应急物资储备。

(六)县商务委负责食用油、猪肉、食糖等城镇生活必需品和方便面(饭)、盒饭、饼干、矿泉水、牛奶等应急救援基本生活物资储备,以及成品油储备。

(七)县公安局负责治安防控、反恐、防爆等应急物资储备。

(八)县交巡警大队负责交通事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

(九)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灭火及抢险救援应急物资储备。

(十)县应急局负责帐篷、衣物、棉被、应急灯等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所需应急物资储备;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十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应急物资储备。

(十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处置应急物资储备。

(十三)县城管局负责县城道路、桥梁、县城照明和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所需应急物资储备。

(十四)县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和水利设施抢险救援应急物资储备,督促鼎诚水务公司储备城镇供水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所需的应急物资。

(十五)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等应急物资储备。

(十六)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等应急物资储备。

(十七)县人防办负责防空通信警报预警、人防工程事故处置等应急物资储备。

(十八)巫山海事处负责长江水上交通事故救援、船舶防污等应急物资储备。

(十九)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储备。

(二十)县科技局负责地震监测应急物资储备,以及地理信息服务应急物资储备。

(二十一)重庆市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巫山公司负责食盐应急储备。

(二十二)国网巫山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其他县级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和承担的应急工作任务,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应急救援应急物资储备。

第三章 物资储备

第九条 应急物资储备以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政府可以购买相应数量的应急物资进行储备,也可以与供货企业、专业仓储企业,特别是保供企业等代储单位签订代储协议,由代储单位储备应急物资;或者与生产企业签订协议,生产企业确保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储备,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政府储备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倡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应急物资捐赠、捐助,家庭和个人应根据实际条件进行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条 县政府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动态数据库,同时开放数据接口,供市政府应急平台调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上一年应急物资储备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严格入库、出库流程,建立应急物资台账档案。

第十二条 承担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对应急物资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以物易物、折价处理、返厂轮换、技术改造等方式,对失去使用价值、超过储存期限的应急物资进行定期轮换,对损耗物资及时进行补充,确保足量够用、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因无法轮换等原因报废,应按有关规定销毁。报废的应急物资属于国有资产的,应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实施报废处置。达到规定限额的,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章 物资调用

第十四条 应急物资调用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保障急需”的原则,合理选择应急物资调用地点和物资种类。通常情况下,各单位自行调用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紧急情况、需要调用多个单位的应急物资或需要统一调用应急物资时,由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政府要求统一调用。

第十五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应急物资调用指令后,应立即调拨,不得拖延贻误。

第十六条 应急物资使用完毕或报废处置后应及时归库或补充,确保应急物资处于满库状态。

第十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整合资源,建立各类交通工具和应急队伍的数据库,调动各方面运输能力,形成以陆地、水上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立体运输网络,根据运输任务、地形特点、气象条件等情况,充分发挥各种运力的优点,确保应急物资运输及时、高效。

第十八条 需要征用社会物资时,可以实行“先征用、后返还、合理补偿”的办法,向社会征用应急物资。被征用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和相关数据库建设所需资金。属于财政经费保障范围的,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财政负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

第二十条 应急物资储备相关经费应按规定程序拨付使用,严格用于应急物资的购买、补贴、储备、运输及储备库建设等,严禁挪用或占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要求储备应急物资;

(二)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混乱,账目不清;

(三)应急物资遗失、损坏,更换不及时;

(四)延误应急物资调用;

(五)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应急物资储备资金;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山县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巫山府办发〔201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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