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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日期: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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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回顾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历程,有两条脉络清晰可见:一是我们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用几十年时间走完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历程,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二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大幅度提升,发展了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良好局面,创造了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40多年来,改革和法治像两个轮子,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滚滚向前,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开辟了广阔前景。

深刻领悟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

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就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从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宋代王安石变法到明代张居正变法,莫不如此。围绕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既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又通过改革加强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是姊妹篇,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

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性。”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那是无法推进改革的,正所谓“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需要推进的改革,将来可以先修改法律规定再推进。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特色鲜明、富有效率的,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改革。如果完全停留在旧的体制机制框架内,用老办法应对新情况新问题,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来修修补补,是解决不了大问题的。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

在全面深化改革实践中不断积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宝贵经验

改革开放是中国共产党最鲜明的旗帜。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以伟大历史主动精神不断变革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不相适应的方面,不断推进各领域体制改革,形成和发展符合当代中国国情、充满生机活力的体制机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打开了崭新局面。新时代十年,我们推动的改革是全方位、深层次、根本性的,取得的成就是历史性、革命性、开创性的。在这一进程中,我们党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对改革和法治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入。

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法依规进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新时代,我们党积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涉及改革有关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通过“打包”修改、作出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等方式及时为推进相关改革提供法律依据,保障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重大改革措施顺利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指出,“使法治成为经济特区发展的重要保障”。这是深圳等经济特区40年改革开放实践的宝贵经验之一。正是依法依规进行改革,法治成为经济特区最好的营商环境,成为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的因素。

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以立法形式确认改革经验和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制定外商投资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修改土地管理法、反垄断法等,坚持立法决策服务保障改革决策的思路更加清晰。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党和国家重要改革举措涉及的立法、修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重点推进,包含130件项目,其中一类项目79件、二类项目51件;制定法律6件,修改法律8件,决定提请大会审议法律案1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11件,正在审议中的法律案18件。2024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国务院组织法,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和成果通过法律规定予以体现。

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改革既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法律禁地”。“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授权日益成为一项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的立法方式。无论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先行区示范区建设,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法院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等,都是经党中央批准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暂时停止或调整某些法律条款的实施,允许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形成能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制度后再修改法律。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2013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对三资企业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调整。2021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拍卖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十多年来,通过立法授权改革,自贸试验区推出了一大批基础性、开创性改革开放举措,形成了许多标志性、引领性制度创新成果,有效发挥了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

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比如,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再如,2024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行政法规,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实践需要。

通过改革和法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新时代最大的政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又一个重要年份,主要任务是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这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续篇,也是新征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新篇。要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作为稳大局、应变局、开新局的重要抓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的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以改革到底的坚强决心,坚决破除一切制约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的体制机制障碍,在新征程上谱写改革开放新篇章。

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改革开放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新时代谋划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把制度建设和治理能力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继续深化各领域各方面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改革越深入,越要注意协同,把深化改革攻坚同促进制度集成结合起来,促进各项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改革成效上相得益彰,使制定的规划和政策体系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朝着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聚焦发力。要加快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善于通过改革和法治推动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要坚持用改革开放这个关键一招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应对前进道路上的风险挑战,谋划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重大举措。要完善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体制机制,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加快形成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要坚持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健全新型举国体制,聚焦主体协同、要素配置、激励约束、开放安全等方面突出问题,补齐制度短板,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要注重完善改革落实机制,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不断增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动力和活力,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推进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的高水平对外开放。现代化离不开开放,开放成就现代化。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法宝。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继续做好自身改革这篇大文章,既扩大开放之门,又将改革之路走稳。要全方位大力度推进首创性改革、引领性开放,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更加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和制度体系。要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以推动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为契机,进一步激发进口潜力、放宽市场准入、推动多边和双边合作深入发展,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塑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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