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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司法局关于调整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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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司发〔2016〕17号

巫山县司法局

关于调整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基层司法所:

为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决定从2016年起,对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具体如下:

一、纠纷类型及调解补贴标准

(一)简易纠纷调解,每件案件补贴调整为20元、60元。

1.简易纠纷是指:具有突发性、偶发性,没有稳定的成因,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居住地,纠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不需要举证调查,不涉及经济标的或经济标的很小,纠纷调解用时短,调解程序简单,经调解员现场劝解、说服、教育,并于当时化解的纠纷。

2.简易纠纷调解后,按统一格式只进行调解登记的,每件补贴20元。

3.简易纠纷调解后,具备下列材料的(1)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2)调解记录;(3)人民调解协议书。每件补贴60元。

(二)一般纠纷的调解,每件案件补贴调整为100元。

1.一般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居住地、需一方或双方举证或调查,调解用时较长,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纠纷涉及当事人一般为双方,涉及不同利害关系争议人数为5人以内,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涉及相同利害关系争议人数为10人以内,纠纷争议标的不大(10万元以内)、情节不复杂,纠纷的反复性及易激化性较小。

2.一般纠纷调解必须具备以下档案材料:

(1)调解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4)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5)调查记录;(6)调解记录;(7)人民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调解卷宗封底。

(三)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每件案件补贴调整为300元。

1.疑难复杂纠纷是指:纠纷发生具有历史成因,需多方举证和调查,法律关系不明确,纠纷分歧大,积怨深,社会影响较大,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涉及不同利害关系争议人数为5人以上,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涉及相同利害关系争议人数为10人以上,有斗殴、群殴等现象并有激化态势,纠纷争议标的较大(10万元以上)、情节复杂,调解的时间长,具有较大的反复性和易激化性。

2.疑难复杂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档案材料:

(1)调解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4)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5)调查笔录;(6)证据材料(含证据目录);(7)调解通知书;(8)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9)调解笔录;(10)调解协议书;(11)送达回证; (12)司法确认有关材料;(13)回访记录;(14)卷宗情况说明;(15)封底。

二、认真做好案卷归档工作

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调解结束后,实行一案一卷,分类编号归档。

三、细化补贴兑现时间及审定程序

1.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各司法所应当在当年五月、十一月的二十五日前,将辖区各调委会调结的案件进行审核、公示,填写案件分类及补贴金额统计表,连同案件纠纷登记簿、案件卷宗、纠纷台帐和调解员银行账号一并上报司法局。

2.司法局基层科对司法所上报的案件拟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核。对符合案件标准、补贴计算正确的及时予以发放;对不符合案件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后发放;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应当调查核实,并可暂缓发放补贴;对案件不真实,当事人无电话或电话不通等情形,一律不予发放。基层科对审核后的案件补贴,呈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后交财务室直接兑现给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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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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