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规程
一、户主申请
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原件核对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下岗失业证明和参加就业培训证明;
(四)家庭成员中有拆迁安置或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须提供由区县(自治县)土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或农转非的时间、安置补偿费等有效证明材料;
(五)残疾人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残疾证复印件;
(六)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七)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八)非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家庭承包土地亩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和种植、养殖等情况。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在外务工的,应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制式信函,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灵活就业的由居住地村(居)委会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收入,出具证明。
2.有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领取养老金证件或有关凭证复印件;享受遗属补助金的应提供遗属补助金证明;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抚恤救济费、失业保险金的,应有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期限、标准的证明或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
(九)夫妻离异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十)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
(十一)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产权证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租房协议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十二)提供申请前2个月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
(十三)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受理
三、调查核实
四、听证评议
五、张榜公示
六、乡镇(街道)审核
七、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八、张榜公布
九、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