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街道办事处民政科:
《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巫山县民政局
2018年3月15日
巫山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为完善社会救助机制,结合《巫山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巫山府发〔2016〕1号)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地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或在巫山居住生活两年以上本县外户籍人员,因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接受非义务教育或其他特殊原因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或成员。
A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标准
根据不同困难类型、困难程度或自救能力,在获得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赔偿补偿、各种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实行一次性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一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按自付医疗费用救助起付线和限额救助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人员,自付费用达到100000元以上,按10%的比例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 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A、B类家庭或个人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生活救助不超过5000元;住房修复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20000元;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生活救助不超过20000元。
(三)就学困难救助。因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给予就学救助。其中:1.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录取大学新生,A、B类家庭子女当年给予5000元的就学救助;C类家庭子女当年给予3000元的就学救助。2.在校就读期间,A、B类当年给予3000元救助; C类家庭子女当年给予1500元的就学救助。民政、教育、扶贫等教育救助资助政策,不能重复申请享受。
(四)其他困难救助。家庭成员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暂时性、阶段性“支出型”贫困家庭,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5000元。
上述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县民政局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三、审批程序
临时救助按照“本人(或家庭成员)申请、乡镇(街道)调查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 (非本县户籍人员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核实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参照城乡低保的有关规定或相关办法执行。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看申请人家庭收入,同时还要考虑家庭因生产生活必需支出导致的实际困难。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辖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驻村(居)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县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录入重庆民政综合业管理系统作出审批决定;属县民政局审批的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录入重庆民政综合业管理系统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后,救助对象以及救助金额应再次公示。
(五)审批。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应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进行调查复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
一次性救助金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县民政局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一次性救助超过2000元的,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下达乡镇(街道)应急救助资金预指标,用于应急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紧急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采取措施,先行救助,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要加强临时救助制度的督促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做到临时救助范围、标准、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完善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救助职责,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加强制度衔接。认真把握临时救助制度与“救急难”、扶贫、教育、慈善等其他专项救助的关系,加强各项救助制度衔接配套,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要追回其骗取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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