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建平乡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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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建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建平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平府发〔202342

 

各村,各科室、站、所:

《建平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已经班子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平乡人民政府       

                                 202383日       

 

 

建平乡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巫山县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巫山县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巫山乡振发〔202210号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明晰、管护运营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组织保障有力的扶贫项目资金后续管理长效机制,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域协作、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章  资产清查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项目固定资产,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学校、卫生室、环卫公厕、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清查根据扶贫资金流向,分类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规范填写《扶贫资金项目清理表》《扶贫项目资产登记表》《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表》等,村、乡镇逐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项目,已经确定权属的由权属单位、没有确定权属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或业主单位,对资产信息逐个登记,准确载明资产信息和现状,到户类资产,以村为单位建立资产到户底册。(不逐户登记造册)。补助业主(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大户等)形成的其他扶贫项目资产(不含集体持有部分),由乡政府按照其他资产建立底册,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根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纳入农村三资管理范围,乡、村级分级纳入资产台账。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资产属性、资金投入、资产规模、资产权属、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信息。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章   确权登记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分类确权登记。对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应按照《扶贫项目资产登记表》的要求逐个登记。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要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到户资产不逐个登记。

(一)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明确到获得受益的个人、村集体。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明确到村集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跨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受益对象比例或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权到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确定产权归属。

(二)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

 

第四章   运营管护

 

第八条   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所有权人管护责任,引导收益主体参与监管。

(一)对经营性资产,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明确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光伏扶贫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集中统一管护。

(二)对公益性资产,由村集体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责任人。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户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管护。

(三)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业务科室要加强指导和帮扶。

第九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可从经营收益中专项列支;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和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实施,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村级公益事业等。到户类扶贫资产收益由农户自行管理使用。公益性扶贫资产不涉及收益分配工作。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产产权属于乡人民政府的,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研究。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同时报相关部门备案。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公告。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严格管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不得用扶贫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的,应履行报批手续,对拍卖、转让扶贫项目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公开。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乡政府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日常监管,负责指导村两委对扶贫资产搞好后续管护、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村集体负责监管确权到本村的扶贫项目资产,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参与监管。

第十四条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风险防控,强化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项目资产,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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