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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008661073J/2021-00075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两坪乡人民政府
[ 发字文号 ]
两坪府发〔2020〕58号
[ 标  题 ]
巫山县两坪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坪乡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7
[ 有 效 性 ]

巫山县两坪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坪乡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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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两坪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两坪乡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两坪府发〔202058

各村、乡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乡饮用水管理,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特制定了《两坪乡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两坪乡人民政府    

20204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两坪乡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水源保护


    第一条 由两坪乡人民政府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边界处设立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根据保护需要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取水口实行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界碑、界桩、警示标牌和隔离防护设施。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擅自安装取水设施。鼓励村民对村寨原用水井、山泉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保护。  

    第三条 政府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需要,可以对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原有居民实施搬迁,并予以妥善安置;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应当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四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调配饮用水资源,优先保障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  

     第五条 乡政府应当及时化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纠纷。在农村饮用水水源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第六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或者扩建畜禽圈舍、厕所、化粪池、垃圾池;

(二)倾倒垃圾、弃土、弃渣;

(三)敞养畜禽、人工水产养殖;

(四)新建、扩建住宅和生产加工场所;

(五)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水;

(六)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及其包装物;

(七)葬坟、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八)旅游,游泳、垂钓、捕捞、烧烤等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七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村民自主管理主体的监督指导,两坪乡境内各村委会按照本村实际建立农村饮用水巡查制度,定期检查水源地保护、供水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运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联片集中供水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对农村饮用水实行专业化管理、公司化运作。  

 第八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按照以水养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自主商定水价,并向用水户公布,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农村饮用水实行村民自主管理的,管理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净化、消毒、供水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定期清洗蓄水池、沉淀池,并保持其周围环境清洁;

(三)按照要求取样送检;

(四)组织管水人员参加业务培训;

(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用水户监督。

第十条 农村饮用水实行公司化经营管理的,管理主体除履行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开展水质自检,并将检测情况报送相关单位;

(三)建立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

(四)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破坏供水设施;

(三)不得盗取饮用水;

(四)变更或者终止用水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由各村委会上报乡人民政府,统一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水源地名录的水源水、出厂水,每年开展常规指标检测不少于一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农村饮用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根据水源地名录中的不同水源类型确定监测点和频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根据水源地名录中的不同水源类型确定监测点和频率。

    第十三条 农村饮用水蓄水池、沉淀池、泵站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在其周围50米范围内从事爆破及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活动。 在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挖坑、挖沟、取土、打桩等影响其正常运行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管理主体协商一致,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维护资金的来源主要为水费提留、工程经营权收益、社会捐赠、专项补贴以及其他资金。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员应安排在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愿意为用水户服务,且在当地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承担供水工程管护任务的四类人员担任。因本公益性岗位的工作场所或工作区域大多在户外,所以原则上配备男性同志作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员。另外,人员基本情况还必须符合人社局关于公益性岗位的相关规定。

(一)负责辖区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维护,重点做好蓄水、保水,引导用水户做好水池清理、水质管护、水管养护、水表安装、水费收取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供水户的节约用水宣传,合理调配水资源等相关工作;

(三)掌握辖区内的供水动态,协调处理供水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遇到重大事件及时报告村委会或乡政府;

(四)承担乡政府和村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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