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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知识问答

日期: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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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知识问答


1.单位是否必须设置会计账簿?

答: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2.企业可以以外币进行会计核算吗?

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会计原始凭证可以进行涂改吗?

答: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会计账簿包括哪些?

答: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5.会计处理方法可以随意变更吗?

答: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6.财务会计报告由谁签章?

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7.单位内部需要设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吗?

答: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8.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可以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吗?

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9.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构成犯罪?

答: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强令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受到何种处分?

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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