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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策咨询问答

日期: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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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是哪些?

(一)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

(二)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

(三)对于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其他救助对象,按照既往政策规定继续实施救助。

二、医疗救助对象由哪些部门认定?

(一)民政部门认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三)民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等相关部门认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三、医疗救助对象可享受哪些医疗救助政策?

(一)分类资助参保。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二)实施医疗费用救助。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或门诊治疗的费用,以及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性住院发生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

(三)协同救助。开展职工医疗互助,鼓励职工参加医疗互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探索建立医疗保障、社会救助与慈善帮扶相互衔接机制,将慈善资源作为医疗救助的重要补充,推进实施综合保障。

(四)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动态做好监测人员与分类救助政策的衔接。

四、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有哪些?

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病种有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乳腺癌、宫颈癌、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再生障碍性贫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地中海贫血、白血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26个病种。

五、参保群众如何更方便快捷获得医疗救助?

(一)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获得“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到县医保经办窗口或乡镇(街道)社保所窗口申请即可获得救助。

(二)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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