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农〔2017〕149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林业局、农委(畜牧兽医局、果业局),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农林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等8部委《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财农2015—2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5部委《关于下达2017年度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的通知》(发改西部〔2017〕1088号)有关精神,现将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起,新一轮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国家补助由每亩300元,调整为每亩400元,退耕还草种苗种草费国家补助由每亩120元,调整为每亩150元。在退耕还林还草后第一年下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新一轮退耕还草国家补助由每亩680元,调整为每亩850元,分2次下达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直补兑现到退耕还草户,第1年450元、第3年400元。
三、原《关于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农〔2017〕8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仍按照渝财农〔2017〕84号有关要求执行。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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