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发放方式 |
申领指南 |
咨询电话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渝府办发〔2022〕128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
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是735元,农村是600元)的实际进行差额发放,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70岁以上老年人和重病患者的另外加上分类重点保障金额。 |
一卡通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材料; (二)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的有关材料; (三)民政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农村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定期集中受理;实行集中受理的,应当公布集中受理时间。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
023-5769119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
审核确认的特困对象 |
按照渝民发〔2023〕10号文件,自2023年9月1日起,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 |
一卡通 |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 |
023-57680363 |
临时救助金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巫山县民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巫山民政发〔2018〕36号) |
具有本县户籍或在巫山居住生活两年以上本县外户籍人员,因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接受非义务教育或其他特殊原因等,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或成员。 |
根据人员类别及困难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
一卡通 |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 (非本县户籍人员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审核公示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
023-57680363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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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
每人每月200元 |
一卡通 |
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审核和公示→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
023-57685298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井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8〕3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3〕4号) |
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 |
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9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
一卡通 |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通过重庆“渝快办”APP“民政服务”栏“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在线申请。 |
023-5768529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井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8〕3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3〕4号)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
每人每月80元 |
一卡通 |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通过重庆“渝快办”APP“民政服务”栏“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在线申请。 |
023-57685298 |
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0〕1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
孤儿: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经民政部门确认为孤儿身份,已满18周岁,就读于教育部门核准的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大专、本科学生,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直至完成学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 |
孤儿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405元。 |
一卡通 |
孤儿: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街道)查验、复核后完成初审→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乡镇(街道)查验、复核后完成初审→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
023-57685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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