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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237709457374T/2021-00040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字文号 ]
[ 标  题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4-09
[ 有 效 性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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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立足当前推动尽快返岗复工,着眼中长期多措并举拓宽就业渠道,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实施精准防控,突出重点群体,强化兜底保障,织紧织牢就业保障网。5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严格对标国家文件,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和重要要求,逐条对照提出我市贯彻措施,从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压实就业工作责任等方面,提出了23条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

一是在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方面。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鼓励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和项目。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按规定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二是在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方面。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加强省市劳务协作,建立健康互认、劳务互助机制,成规模、成批次组织农民工返岗复工。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鼓励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充分挖掘当地产业园区和服务业带动就业潜力,通过岗位置换、就业推荐、技能培训、托底安置、创业帮扶等方式,帮助农民工实现就近就业。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吸纳农民工就业。 

三是在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方面。全市国有企业2020年从新增岗位中拿出不低于50%的岗位专门招聘高校毕业生,对新招用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今明两年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2020年招录(募)选调生、“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2800名左右。市属高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总量增加30%,专升本规模扩大至占全市高校专科毕业生总量的15%左右。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

四是在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方面。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继续执行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全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招用符合条件的困难失业人员的各类企业,按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特殊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也可再次予以安置。

五是在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方面。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范围和规模,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线上职业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劳动者在市外参加我市线上培训,返回重庆后完成线下培训课程并取得相应证书,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六是在压实就业工作责任方面。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稳就业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完善多渠道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对就业创业任务完成较好的区县,予以资金支持,对在稳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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