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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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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精神,县民政局起草了《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巫山府发〔2012〕51号,以下简称《意见》),因机构改革将医疗救助职能划转医保部门,且《意见》中的部分政策沿用至今,现就《意见》中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2年7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提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落实渝府发﹝2012﹞78号精神,县民政局牵头起草了《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医疗救助范围。将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等八类群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是明确医疗救助政策。将医疗救助分为参保资助、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四种救助方式,并分别规定了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比例及限额。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救助限额仍沿用至今。

三是明确提出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通过完善平台、扩大服务网络、规范服务流程,推进“一站式”服务。

四是明确强化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要求。要加大医疗救助筹资力度,明确当年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不得低于上年市级下拨补助资金总额的15%;要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接收市级下拨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及区县(自治县)本级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筹集的医疗救助基金结余不得超过15%;要规范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规定了参保人在区县内外医疗机构就诊时,救助资金的拨付方式。

五是明确医疗救助与临时救助和慈善援助的衔接。享受医疗救助后自付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担,或非医疗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要通过临时救助制度或慈善医疗援助给予及时救助和帮扶。

六是明确要积极推进实施。明确了乡镇、相关部门职责。

七是明确了原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政策解读由巫山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3-5768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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