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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地方储备粮管理考核评价细则》政策解读

日期: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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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重庆市相继出台有关粮食储备管理的政策措施,推动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为全面贯彻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规范,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

二、政策依据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轮换管理办法》以及《巫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山县地方政府储备粮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巫山府发〔2022〕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评价细则》。

三、主要内容

评价细则共6章11条,分别由总则、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管理、考核纪律、附则等六部分构成。

考核评价由县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巫山支行等单位对承储企业从领导重视及制度机制建设情况、数量管理情况、质量管理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地方储备粮管理情况、粮食政策执行情况、问题整改情况等七方面逐项考核,从而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对应考核分值为95分(含)以上、90分(含)—95分、85分(含)—90分、85分以下。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承担政府原粮储备任务的企业财政补贴奖励,考核优秀给予25万元、良好给予20万元、合格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不合格不予奖励且视其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与承担政府成品粮储备任务的企业获得“优秀”或“良好”等次全额享受财政保管费补贴,“合格”等次享受80%的财政保管费补贴,“不合格”等次全额取消保管费补贴。

四、解读机关

政策解读由县发展改革委粮食科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3—57685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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