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的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我县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18)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了《巫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新增及撤销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我县拟新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2个、取缔7个。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依法公布实施,请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要求做好相关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三、解释机关
巫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23-5765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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