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1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巫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按照市级相关要求,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而统筹整合的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坚持“渠道不变、集中分配,统筹协调、权责匹配,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具体包括:
(一)中央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等20项中央资金。
(二)市级资金。以工代赈(含示范工程)资金等24项市级资金。
(三)县级资金。县财政局本级安排的资金包括国家对口支援资金等可以统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对未列入上述范围但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中央专项资金的,可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情况下,与上述资金共同统筹使用;属市级专项资金的,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教育、医疗、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围绕脱贫攻坚,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
第六条 中央、市级资金下达后,县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书面告知县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提出资金使用初步意向,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三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扶贫支撑、公共服务保障和能力素质提升、股权投资改革与发展等方面。
(一)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农村公路、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水利设施和农村安全饮水、人行便道、耕作便道等建设。
(二)富民产业培育。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建卡贫困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和市场营销;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三)易地扶贫搬迁。支持建卡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四)金融扶贫支撑。围绕帮助建卡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公共服务保障。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建设、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农村公共服务。
(六)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实行的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创业培训、参加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贫困村干部能力培训给予补助。
(七)建卡贫困户医疗救助。
第四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下达
第八条 立足县委、县政府制定的脱贫攻坚政策,结合相关行业规划,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因地制宜,编制全县“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
第九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中央、市、县可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来源,编制年度切块资金使用方案。采取“统筹重点预留、因素法计算切块,乡镇按规划申报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方式进行分配。即:县上预留部分确保重点和需竞争立项的项目资金,剩余部分以乡镇贫困村数量、建卡贫困人口数量、总人口数量等因素为权重切块分配资金。
第十条 乡镇根据切块资金额度和相关要求,在已审定的项目库中选择本年度实施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送县政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再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县上预留部分确保重点和需竞争立项的项目资金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项目性质分配到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县政府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已审定的项目库中选择本行业县级年度实施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分送各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财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各项目实施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相应的项目监管制度,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实施,对项目使用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纠正,确保项目资金效益的发挥。
第十五条 原则上15万元以下的扶贫项目,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代为验收,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抽查复验。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组织自查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技术部门代表到现场验收,验收人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投资评审、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审计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和验收等方面有其他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在计划下达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拨付实行申报审批制。 扶贫资金按扶贫项目(除产业项目外)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按照程序启动后,可预拨专项资金总额的30%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施进度情况,由项目实施业主提出书面拨款申请,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材料等票据审查后,拨付投资总额的40%。其余30%待项目验收办理竣工结算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及项目后续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予以拨付。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收取10%的质量保证金,待一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返还,并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根据要求提供项目资金使用相关材料。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准确、真实、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核。
第二十条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乡镇,经申报审批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单位拨款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及财政局要实行首接责任制、接件审核制、一次性告知制、交接件登记制、限时办结制。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资金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项目实施与下达的计划不相符时不得随意调整,应将项目资金予以收缴县级财政。由相关部门会同财政局研究再下达项目计划。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考核相关部门的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衔接与沟通。各部门间、各部门与乡镇(街道)间要随时相互沟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等使用情况,畅通信息,共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和检察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完善村级公告公示制度,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公示应设置在村(社区)服务中心和人口聚集点,标识应醒目,时间不少于7天。投入扶贫资金较大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完成后,应设立固定的项目公示牌,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没有公示公告的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强化群众监督,完善村级义务监督员制度,在每个贫困村选举产生2—3名义务监督员,参加村、支两委会议,参与项目日常监督,参与扶贫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加强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绩效评价,确保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情节较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项目实施管理不到位,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
(二)未建立公示制度,公示不到位的。
(三)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清晰或造成资金浪费的。
(四)监督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督查不到位的。
(五)项目验收走过场,拖延验收,应拨资金不及时的。
(六)项目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和抽查验收不到位,对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纠正不力的。
(七)群众对项目实施情况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缴资金,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虚报项目内容,夸大项目投资额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骗取扶贫资金的。
(四)资金管理不力,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差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资金申报、评审、验收等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