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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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巫山发展评价

考核办法的通知

巫山府办发〔2019〕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金融机构支持巫山发展评价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5日  

 

 

 

 

金融机构支持巫山发展评价考核办法

 

为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巫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6〕114号)《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重庆发展评价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金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在巫纳税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三)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别贡献的非在巫金融机构。

(四)当年新设金融机构纳入统计,但不参与当年考评。

二、考核指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指标设置为业务指标、综合指标两大类。业务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综合指标实行评价考核计分。考核分值100分(详见附件1)。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指标设置为业务指标、综合指标两大类。业务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综合指标实行评价考核计分。考核分值100分(详见附件2)。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指标设置为业务指标、综合指标两大类。业务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综合指标实行评价考核计分。考核分值100分(详见附件3)。

(四)其他类金融机构。指标设置为业务指标、综合指标两大类。业务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计分,综合指标实行评价考核计分。考核分值100分(详见附件4)。

(五)金融业监管机构。根据全县人民币存贷款余额综合增长率、保费收入综合增长率均超过当年全县GDP现价增长率情况进行考评。

(六)单项评价考核。支持全县重大项目建设、扶贫小额信贷、互联网+金融等重点工作,对做出特别贡献或优异成绩的金融机构进行评价考核。

三、奖项设置

(一)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次奖”(以下简称“等次奖”)。

(二)设立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以下简称“特别贡献奖”)。

(三)设立金融监管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

四、奖励办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凡人民币存贷款余额年度综合增长率超过当年全县GDP现价增长率的,可参与考评并获得等次奖。原则上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凡保费收入年度综合增长率超过当年全县GDP现价增长率的,可参与考评并在限额内获得等次奖。原则上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三)证券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年度综合评价得分高于90分的获得贡献奖励。

(四)其他类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年度综合得分高于90分的获得贡献奖励。

(五)金融业监管机构。当年全县人民币存贷款余额综合增长率、保费收入综合增长率均超过当年全县GDP现价增长率时,获得组织奖。

(六)单项贡献金融机构。对单项工作做出特别贡献或成绩特别突出的,获得特别贡献奖。

五、否决指标

(一)凡发生对县域金融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金融风险事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评资格。

(二)凡发生对持续经营企业抽贷、断贷、压贷等行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考评资格。

(三)对年末存贷比为负增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存贷比超过监测指标75%的除外),取消考评资格(单项评价考核除外)。

六、结果运用

(一)对获得年度考评奖励的金融机构,以县委、县政府名义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奖牌,同时抄送其上级机构。

(二)对获得年度考评奖励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支持金融机构发展普惠金融业务,由县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奖励细则,所需              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三)对获得年度考评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县级奖励资金。

(四)评价考核结果将与财政性资源配置挂钩,财政性资源原则上向获得考评奖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倾斜;经济政策保险原则上向获得考评奖励的保险业金融机构倾斜。

七、组织实施

(一)各金融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向县金融服务中心报送上月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8日前报送上年度指标统计报表。经审查核实无误后,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统计依据。对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二)评价考核工作由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财政局、人行巫山支行、县银监办、巫山县税务局等单位共同组织开展,并提出评价考核初步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八、其他

本评价考核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考核指标

2.保险业金融机构评价考核指标

3.证券业金融机构评价考核指标

4.融资担保机构评价考核指标

5.小额贷款公司评价考核指标

 

 

附件1

 

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考核指标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具体指标

计算公式

权重

业务指标(90分)

存款余额

存款余额增量

存款余额增量指标(X)=[被考评银行1季度存款余额增量/县内银行1季度存款余额增量最高值+2季度考核值+3季度考核值+4季度考核值]/4*100

10

存款余额增速

贷款余额增速指标(X)=[被考评银行1季度贷款余额增速)/县内银行1季度存款余额增速最高值+2季度考核值+3季度考核值+4季度考核值]/4*100

15

贷款余额

贷款余额增量

存贷款余额增量指标(X)=[被考评银行1季度存贷款余额增量/县内银行1季度存贷款余额增量最高值+2季度考核值+3季度考核值+4季度考核值]/4*100

10

贷款余额增速

存贷款余额增速指标(X)=[被考评银行1季度存贷款余额增速/县内银行1季度存贷款余额增速最高值+2季度考核值+3季度考核值+4季度考核值]/4*100

15

支持

实体经济

年度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

年度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指标(X)=被考评银行年度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县内银行年度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最高值*100

10

年度新增

涉农贷款

年度新增涉农贷款(X)=被考评银行年度新增涉农贷款/县内银行年度新增涉农贷款最高值*100

10

缴纳税收

年度在巫纳税

总额

年度在巫纳税总额指标(X)=被考评银行年度在巫纳税总额/县内银行年度在巫纳税总额最高值*100

10

年度在巫纳税

增速

年度在巫纳税增速指标(X)=被考评银行年度在巫纳税增速/县内银行年度在巫纳税增速最高值*100

10

综合指标

(10分)

考核评价

中心工作

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全县重点工作、金融风险防范、脱贫攻坚、安全稳定、资料报送等情况进行评定。

10

注: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季度考核指标分别为银行业金融机构2、5、8、11月末人民币存贷款余额。

附件2

 

保险业金融机构评价考核指标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具体指标

计算公式

权重

业务指标

(90分)

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增量

保费收入增量指标(X)=[被考评保险机构1季度保费收入增量/县内保险机构1季度保费收入增量最高值]+2季度考核值+3季度考核值+4季度考核值]/4*100

18

保费收入增速

保费收入增速指标(X)=[被考评保险机构1季度保费收入增速/县内保险机构1季度保费收入增速最高值+2季度考核值+3季度考核值+4季度考核值]/4*100

12

理赔支出

理赔支出增量

年度理赔支出增量指标(X)=[被考评保险机构年度理赔支出增量/县内保险机构年度理赔支出增量最高值*100

18

理赔支出增速

年度理赔支出增速指标(X)=[被考评保险机构年度理赔支出增速/县内保险机构年度理赔支出增速最高值*100

12

缴纳税收

年度在巫纳税总额

年度在巫纳税总额指标(X)=被考评保险机构年度在巫纳税总额/县内保险机构年度在巫纳税总额最高值*100

18

年度在巫纳税增速

年度在巫纳税增速指标(X)=被考评保险机构年度在巫纳税增速/县内保险机构年度在巫纳税增速最高值*100

12

综合指标(10分)

考核评价

中心工作

根据各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全县重点工作、金融风险防范、脱贫攻坚、安全稳定、资料报送等情况进行评定。

10

注:保险收入考核指标为保险业金融机构3、6、9、12月末数据。

附件3

 

证券业金融机构评价考核指标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

分值

业务指标

(90分)

证券交易量增速

证券交易增速指标(X)=[(被考评证券机构当年1季度证券交易量-被考评证券机构上年1季度证券交易量)/被考评证券机构上年1季度证券交易量+2季度考核值+3季度考核值+4季度考核值]/4*100。达到当年全县GDP增长率1.5倍时得满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负增长不得分。

60

年度在巫纳税增速

年度在巫纳税增速指标(X)=(被考评证券机构年度在巫纳税总额-被考评证券机构上年度在巫纳税总额)/被考评证券机构上年度在巫纳税总额*100。达到当年全县GDP增长率1.5倍时得满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负增长不得分。

30

综合指标

(10分)

考核评价

根据证券业金融机构支持拟上市企业培育、金融风险防范、安全稳定、资料报送情况。

10

注:证券交易增速考核指标为证券业金融机构2、5、8、11余额末数据。

 

 

 

附件4

 

融资担保机构评价考核指标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具体指标

计算公式

分值

业务指标

(90分)

担保发生额

年度担保

发生额

年度担保发生额达注册资本金1倍以上的得满分,每降低500万元扣1分,扣完为止。(年度担保发生额包含委托贷款发生额)。

30

年度担保

发生额增速

年度担保发生额增速=(被考评担保机构当年担保发生额-被考评担保机构上年担保发生额)/被考评担保机构上年担保发生额*100。达到当年全县GDP增长率1.5倍时得满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负增长0分。

15

支持小微企业

年度担保

发生额

年度小微企业担保发生额/年度担保发生额,达到70%得满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年度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和“三农”)。

15

担保户数

年度支持中小微担保户数/担保总户数,达到70%得满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

10

代偿率

当年担保

代偿率

当年担保代偿率高于全市行业水平,得0分;等于全市行业水平,得10分;低于全市行业水平,得满分。

20

综合指标

(10分)

考核评价

重点工作

根据担保机构完成政府交办工作任务、金融风险防范、安全稳定、接受监管、资料报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10

附件5

 

小额贷款公司评价考核指标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具体指标

考评内容

分值

业务指标

(90分)

贷款增速

年度累计

贷款增速

年度累计贷款增速=(被考评机构当年累计贷款额-被考评机构上年当年累计贷款额)/被考评机构上年当年累计贷款额*100。达到当年全县GDP增长率1.5倍时得满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负增长不得分。

25

支持小微企业

年度贷款

发生额

年度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发生额/年度贷款发生额的比例,达到70%得满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

40

贷款户数

年度支持小微贷款户数/贷款总户数,达到70%得满分,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

25

综合指标

(10分)

考核评价

重点工作

根据担保机构完成政府交办工作任务、金融风险防范、安全稳定、接受监管、资料报送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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